一件轻判却值得肯定的偷排废水案(郑义)


2018.09.20
m0211-yf2-afp.jpg 河南省洛阳一间工厂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到河里。(AFP)

本月上旬,广州市中级法院就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一企业因为偷排废水8万吨被判赔偿超过700万。

案情并不复杂 但比一般偷排案件的情节显得卑劣。被告是佛山市金业公司,但废水不是他们自己的。被告公司把自己的五个生产车间租给别的公司生产铝制品,按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是,金业公司收了人家的污水处理费却根本不予处理,偷偷地排放到环境中。佛山市环保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了他们的三个偷排口和偷排管道。如果仅仅是偷排自己的污水,还可以视为一般性的污染行为。偷排别人的污水,就等于以污染为职业了。经过广州中级法院审理,判处赔偿700余万元。这个判决遭到许多网民恶评,主要是认为判得太轻了。有人说:“这样的处罚和奖励差不多,环境能治理好吗?佛山金业金属制品公司,偷排8万吨重金属废水,造成严重污染。法院判赔737万元。平均每吨92块钱,好便宜!'污染环境罪'呢?'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非法经营罪'呢?被毒死的鱼恐怕都咽不下这口气!”

我也认为判得太轻。恐怕法院也有同感。法院有一个重要认定:本案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稀释后汇入汾江河,属于“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那么,这700万元的赔款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是检察院提出的“虚拟治理成本”,而且是“最低限度”。大量镍、铬超标的重金属废水排入自然环境是很难消除的,必然造成长期恶果。有人问:“8万吨重金属废水可产生多少癌症病患?需要多少钱才能将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理掉?可以说这一巨大环境灾难绝不亚于原子弹造成的核污染。”尽管比不上一颗原子弹,但还是判得太轻了。这么恶劣的情节,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来比较一下两个判例,同样是广州中级法院判的。

一个是2017年9月结案的,判了一个养猪场赔偿477万元,因为该养猪场没有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并对周围土地、水资源、大气造成严重污染。依我之浅见,粪便污染怎么也比不上重金属污染吧。

另一个判例也是2017年的案子:易某非法收购含有树脂的工业废水8吨,运回番禹,抽入槽罐车准备偷排,被发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判决: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此案涉及废水8吨,是偷排未遂,主动投案;佛山偷排案是8万吨,是1万倍,是犯罪既遂,且无自首情节。如果按比例计算,佛山偷排​​案就应该惩罚2个亿。如果犯罪未遂主动投案也被判处了11个月的徒刑,为何佛山金业公司负责人可以逍遥法外?我倒不是说番禹判得重了,而是觉得佛山判得太轻。同一家法院,同样是废水污染,真叫人不明白其中之奥妙。

但这个案子还是有令人称许之处:金业公司偷排案是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期以来,中国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被害者因种种原因无法提起诉讼,尤其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受害者或不被允许形成组织,或利益分散,或遭受威胁,或拿不出打官司的钱。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事件或多或少都跟地方政府有关,有的污染源甚至就是地方政府扶持的某些大企业或大项目,因此,地方官员与污染企业是利害相关的。在这种情形下,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环保组织、比如检查官能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呢?佛山市检察院提出了首例公益诉讼,无论如何都是值得肯定的。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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