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加緊懲罰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


2004.12.22 00:00 ET

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佈司法解釋,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爲的刑事處罰。下面是自由亞洲電臺記者希望就此所作的採訪報道。

據新華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星期二聯合公佈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降低了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等4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爲的刑事制裁``門檻``。

報道說,中國刑法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7種罪名,兩高司法解釋對其中4種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司法解釋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以及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標準爲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爲3萬元以上。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從司法實踐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若干規定》和《非法出版物解釋》中規定的制裁標準過高,是導致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較少的一個原因。知識產權犯罪具有智能化、隱蔽性強的特點,公安機關取證難度很大,執法部門認定困難,降低制裁門檻有利於提高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此外,降低起刑``門檻``也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對保護知識產權承諾的兌現。

與此同時,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祕密罪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3種犯罪的起刑標準沒有改變,仍然維持了《追訴標準》和《非法出版物解釋》中的數額。這次司法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爲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或者代理進出口的,以共犯論處。美國華盛頓州``美中關係理事會``總裁約瑟夫-伯裏奇就此表示: (錄音)

旅美中國學者,網絡刊物``中國事務``的主編伍凡則表示,他對中國政府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誠意表示懷疑: (錄音)

中國高法的有關負責人說,打擊進出口環節出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爲,是他們在研究起草這個司法解釋過程中受到關注的一個問題。商品進出口環節程序複雜、手續多,往往需要專門人員辦理。近年在執法實踐中發現了一些代理進出口的人員專門爲侵權產品提供進出口代理。

新華社的報道援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的話說,把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各種幫助的行爲納入刑事制裁的範圍,對於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將會產生重要作用。

據新華社北京星期二的另一則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1號聯合公佈的有關知識產權刑事的司法解釋,首次把``在線盜版``的犯罪行爲明確定性爲侵犯著作權罪。

司法解釋明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電腦網絡向公衆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爲,應當視爲刑法第217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所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報道指出,“在線盜版``犯罪行爲是隨着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普及而出現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新類型犯罪,雖然手段與傳統的盜版行爲不同,但在侵權的性質上是一樣的。對此,伯裏奇表示: (錄音)

在中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是2001年10月27號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權法第 10條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中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臺記者希望的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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