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安乐死合法化 条件是否已成熟?

陕西农民何龙成为卧病在床15年、饱受病痛折磨的妻子徐桂琴选择了“安乐死”。鉴于徐桂琴自身多脏器功能已衰竭,最终导致死亡,所服用的“安乐死”药物对死亡虽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作用轻微,6个月后,何龙成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尽管何龙成已身陷囹圄,但他仍表示不后悔当初的选择。然而,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对“安乐死”合法性的种种争议。以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执法的现状来看,“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是不是已经成熟?下面请看记者高山邀请广州的律师唐荆陵和贵阳的自由撰稿人曾宁讨论这一问题

2010.10.28 09:15 ET


记者:“唐荆陵律师,陕西农民何龙成帮助妻子进行安乐死这个案子引起了广泛争议。您是怎么看这个案子的?安乐死在中国是不是不合法?”

唐荆陵律师:“安乐死其实在中国已经引起过讨论。目前肯定还没有在这方面制定法律,允许实施安乐死。

因为通过医师也好,通过他家人也好或者甚至通过病人本人的意志表达去实施安乐死 ,这个在伦理学、在法律、在社会政治方面都会有很多争议的一个课题。

在中国曾经争论过,但是在这方面最终还是没有立法。

当前这个情况来讲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她是由他人主动地去实施的这么一个行为,这个确实是违法了。”

记者:“曾宁先生,在中国你觉得是不是要对安乐死重新考虑?考虑它是不是合法化?中国的条件是不是成熟呢?”

曾宁:“我觉得安乐死这个问题在中国国内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当然以前我们也听见过一些类似的报道。最后也是被冠以安乐死的说辞,但是到底这里面的情况怎么样?我们很难说。

安乐死要想让它完全地合法化,我想必须要依赖很多条件。在这些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的确可能会产生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

除了法律上的问题,另外可能还会有一些道德伦理上的问题。还会有其他的一些可能会被利用来做刑事案件的这样一些现象也可能会出现。

所以,具体陕西的这个农村的这个案例到底是怎么回事?很难说。”

记者:“唐荆陵律师,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的安乐死合法,大多数国家都不合法。你觉得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不是条件已经成熟?”

唐荆陵律师:“我觉得从社会条件跟法律保障方面来说都还不太成熟。

因为中国的法律,司法体系本身还很不健全,也缺乏独立性,包含像各种专业界,因为这还需要医学专业方面的一些配合,就说不单纯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配合,法律条件跟医学条件都需要有足够的配合,才会减少被滥用的可能。

所以我觉得中国当前的社会条件无论是医学的还是法律的都还是完全不具备去实施安乐死的,当然这个课题有让大家去思考,伦理学各方面的问题的必要性,还包含社会学上的一些问题。

因为在中国很多穷人的家庭可能会因病整个家庭都被毁掉,这种情况也有。

其实有时候如果说是出自当事人自己他减少医疗,而自己走向死亡的,这种在中国可能还是很常见的。”

记者:“曾宁先生,中国是不是还有这样的现象,就是贫困的地区或者是弱势群体,经济上面有很大的局限,很多重病人无钱治疗。

是不是有可能出现因为经济的原因或医疗费用的原因被迫选择安乐死这条路呢?”

曾宁:“对。是这样的。

实际上的确我们也看到这样一种非常矛盾的现象。

有些人生病了,而且病得非常严重,几乎已经出于脑死亡的这样一种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他活着的确也非常痛苦,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包括西方很多国家都还没有安乐死相应的这方面的法律。

所以,他的家人是不能够对他进行安乐死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过,而且我们在想象当中也完全有这种可能性。

有些人完全可能利用所谓的安乐死的这样一种可能性。

当一个人他生理上的各种功能并不是真正完全衰竭了,但是他的家人或者他的亲戚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让他死亡。那么这种情况我想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所以说安乐死是否能够合法化?我想在法律实践上、司法实践上我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要想让这个安乐死真正地合法化,的确还需要有很多方方面面的条件必须成熟了以后,必须让它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具有可操作性。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这个问题才可能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得以合法化。”

记者:“唐荆陵律师,目前中国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很多弱势群体他们的医疗很有限,经济情况也不好,是不是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逼迫选择安乐死这么一个道路。

你觉得这方面是不是应该更考虑帮助弱势群体改善医疗条件,这是不是也是一个思考的方法?”

唐荆陵律师:“对,因为像中国这里富裕的家庭可能问题不是很大。

中国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就像权贵人士,他们可能会浪费大量的资源去维持一些已经缺乏医疗价值的一些人士的生命。通过这种昂贵的生命维持系统来维持他们的生命。

但是,往往是很多贫穷的人可能只是一时的疾病或者是重病,其实只要有一定的医疗资源,他的生命是可以挽救的。

但是由于他们缺乏这种医疗资源,其实本质上是缺乏经济上的资源,也缺乏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可能不得不放弃治疗,结果回到家中去等死。

这种情况其实是他是被逼死的了。他谈不上所谓安乐死。

因为我们一般讲世界通行的语定下的讲安乐死是指这个人从医学上大家认为他没有康复的可能,就是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没有康复的可能,而且在短期内医学上也不可能解决他这种问题,再一个方面他本人有很多的痛苦,因为这个疾病会有很多的痛苦,或者说维持他的生命十分的艰难。

但是他的生命经过这种维持他又确实可以保持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时候病人自己又能清晰地表达他的意志,他可能会做出一个安乐死的选择。

极少数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是由病人的监护人,像比如说是重症的这种植物人,可能由他的监护人去做出这样的决定。

但是在中国这样的事情也有,因为中国也是一个人口大国,恐怕也会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

但是像中国它最主要的问题是穷人跟有权势的人的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平。

同时,社会法律体系还有医学上的判断这些都还是很难保证足够的中立性。

所以,它实施的条件是不具备的。”



以上是在贵阳的曾宁和在广州的唐荆陵讨论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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