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高院判港府进行秘密监察的权力违法


2006.02.15 00:00 ET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做出判决,认为港府进行秘密监察的权力违反《基本法》,法院给予港府六个月宽限期,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将在星期四进行紧急会议。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身质疑当局刻意拖延立法。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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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泛民主派担心港府利用秘密监察进行政治审查,例如掌控他们和台湾方面的交流活动  2005年11月RFA照片

香港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对特首去年八月颁下行政命令,授权多个执法机关进行秘密监察提出司法复核一案,高等法院昨天作出判决。高院法官夏正民裁定,行政命令赋予各个执法机关秘密监察的权力违反《基本法》,法官夏正民指出,市民自由通讯的权利是受法律保障。但考虑到禁止执法机关进行秘密监察会造成法律真空。因此颁下六个月宽限期,让立法会在六个月内完成有关秘密监察的立法工作。执法机关于六个月内无须完全停止所有截听和监察秘密通讯工作。不过梁国雄对此表示不满,他正考虑提出上诉,他向本台表示(录音)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目前的立法建议已经进入相当成熟阶段,当局希望立法会能够合作,相信6个月内能完成审议新法例,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星期四会进行紧急会议。消息指,根据法庭判决,执法机构在未来6个月,可以合法地「勾线」及秘密监察。45条关注组成员汤家骅表示,就目前的立法建议,政府仍未解释什么监察行为需要或不需要法庭授权,他期待政府尽快交代详情。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凌兵对本台说,香港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依。在中国大陆,秘密监察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的(录音)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强调,有关草案的立法与「廿三条」立法完全没有关系,并重申有关草案的立法只是为了完善现行法例。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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