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2006.11.01 00:00 ET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31号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法律界人士对修正案的出台作出积极反应。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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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广西北海法院判处死刑的贩毒成员。2005年5月17日法新社照片

全国人大常委会星期二所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众所周知,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法律作过一次修改,允许最高法院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根据那次修改,死刑二审和死刑核准成为一个程序,并且在同一个高级法院完成;其结果,死刑案件的判决失去了监督,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开了方便之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星期二所通过的法律修正案将一个程序变为两个程序,这将使死刑的最终判决变得较为审慎。

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博士邱宏达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正案表示欢迎。他说,中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是一些学者,这些人将会对死刑的核准采取审慎态度。邱教授还建议将死刑案一审后的上诉期由十天改为至少一个月:

“最高法院现在搞的一些学者院长,比较了解外面的事情,又懂英文。所以他做核准比较慎重。但是上诉期间应该有时间,搞得这么快,来都来不急。应该一个月才合适嘛。”

纽约开业律师李进进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正案给予积极评价;他希望中国今后在治安形势不好的时候不要在死刑核准权问题上发生反复:

“听到这个消息还是\x{4f77}高兴。应该是中国法律界在实行核准方面的一些进步。据我所知,83年的时候,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办一个关于严打的法律,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一个法律。将死刑审核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和死刑犯罪。实际上就把上诉和核准放在一块了。现在又把这种权力收回来,经历了23年,应该是一个进步。但是我还是有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往往跟者政治走,那中国治安不好的时候,核准权还会下放?我觉得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83年严打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不该判死刑的判了。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希望中国的法制发展不要跟着政治需求来进行变化。”

中国官方媒体在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正案的时候,再次提起中国是否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多次表示,中国“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李进进表示,中国是否应当废除死刑,应当由民意来决定:

“我认为这个问题,如果法律和最佳立法放在更广范范围去考虑;放在一个民主政治的问题去考虑,要不要死刑是由人民来决定,最后是整个社会推动它要还是不要。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有人说死刑要保留;一部分人说绝对不要。这两种社会力量的对比,最后达成一个什么结果确实是一个民主和法制在立法过程当中总要解决的问题。做为个人来讲我当然反对任何形式的死刑,但是对于社会来讲,这是由人民投票决定的。”

马里兰大学教授邱宏达表示,保留死刑可以对犯罪起到吓阻作用:

“死刑在台湾也有,香港没有,是终身监禁。其他国家都有死刑,美国就有很多死刑。”

记者:“那您的意思是不是中国应当保留死刑?”

“有吓阻作用,应该保留死刑,才能达到吓阻的作用。大陆尤其改革开放后一大堆人犯罪,所以死刑有必要。”

新华社援引中国法律专家们的话说,“中国最终会废除死刑”。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让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修正案2007年1月1号起施行。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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