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 夜話中南海:賴小民案的行賄方爲何要被嚴格保密?

2021.02.01
專欄 | 夜話中南海:賴小民案的行賄方爲何要被嚴格保密? 2021年1月5日,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週二一審被判處死刑。
(Public Domain)

我們本專欄的上篇文章《草草處決賴小民警告的是誰,保護的又是誰?》中,介紹的那位被認定“受賄額高達十億之巨”的山西貪官張中生早在2018年3月28,即被他的家鄉山西臨汾中級法院宣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當時,還因爲是“黨的十八大以來,貪腐犯罪適用死刑的第一案”而被中共各大央媒廣爲報道。

被一審判死的十三個多月以後,《經濟觀察報》於2019年5月7日 報道說:受賄金額高達10.4億餘元的山西省呂梁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張中生,二審已被山西省高院維持死刑判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其進行死刑複覈。

該報道中特別強調,是“經濟觀察報記者從數位知情人士處,獲得了上述信息”。

筆者特別搜索了一下,發現與張中生被一審判死之後的“熱情關注”相反,當時的《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等主要央媒都對張中生案的二審維持死刑判決不感興趣了。花了十三個多月時間才完成二審並宣佈維持原判至今,時間又過去了一年零八個月了,幸運的張中生仍然沒有等來最高法院的死刑複覈,得以在山西高院的“死牢”裏持續苟延。

也就是說,假設中共最高法院明天就下達對張中生的死刑複覈,那麼從他張中生被一審判處死刑開始,他已經幸運苟活了兩年零十個多月時間了。而張中生從被“組織審查”到一審判決的過程,也是中共司法處置各大貪官案件中少有的長。

2014年5月29日,新華社援引了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開發布的消息說:“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當時的山西地方媒體曾有報道說,他“涉案金額高達25億元以上”。“接受組織調查”的過程長達一年零七個月,2016年1月,山西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張中生決定逮捕。而從“決定逮捕”到一審死刑判決,期間又經歷了兩年零兩個月的時間。

相比之下 ,賴小民從“接受組織 調查“到一審判決之間的過程倒不是很短,但一審判決到被草草處決,期間只給他留了24天的苟活時間,實屬“不幸”!

賴小民案與張中生案的另外一個鮮明對比就是,中共當局直到以受賄罪把賴小民處死也還沒有對外公佈任何一個曾經對賴小民行賄的個人或公司。

山西省臨汾市司法當局當年對外公佈張中生十幾年時間裏的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另外,直到被一審判處死刑,他張中生仍然對摺合人民幣共計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一審判處張中生死刑的當天,山西臨汾中院即奉命接受多家中共央媒的採訪。在回答“本案中,在被告人受賄的背後,還有一批行賄人。對這些行賄人是如何處理的?”這一記者提問時,臨汾中院發言人回答說:“我院遵照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張中生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嚴格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對於其他涉案人員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或是否依法追訴,將由有關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參與採訪的記者在報道文章中介紹說:“據瞭解,涉及本案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行賄犯罪的,或已被提起公訴,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也正如我們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已經介紹過的,早在張中生還在監獄裏繼續“交待問題”等待判決期間,中共官媒即已經陸續報道了他的“利益輸送”人:當年的大土河公司賈延亮、中陽鋼鐵有限公司袁玉珠等人,均因涉單位行賄被檢方批捕。

這個賈延亮早年在農村和習近平一樣,當過生產隊長,日後成爲大土河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和他的老婆王鎖蘭以42億的財富,被《2006胡潤百富榜》列爲山西首富。

在相關的公開報道中都沒有提及張中生的這單筆受賄兩億多人民幣,是否就是來自當年的山西首富賈延亮?但有山西方面的人士介紹說,正是張中生在“接受組織調查” 過程中,供出了接受張中生一次就兩個多億的現金賄賂,中紀委和山西省紀律的聯合調查組才指示當地檢察機關,對賈廷亮這位當時的“山西首富”下手的。

據當時的山西地方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消息,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賈廷亮涉嫌單位行賄犯罪一案於2015年8月18日,經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平定縣人民檢察院管轄;8月18日,平定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賈廷亮涉嫌單位行賄犯罪立案偵查;9月6日,經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賈廷亮以涉嫌單位行賄罪批准逮捕。

當時被張中生供出的另外一名行賄人袁玉珠,當時的身份是山西中陽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15年9月2日,山西省長治市檢察院宣佈對袁玉珠以涉嫌單位行賄罪決定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這位袁玉珠入獄前曾經連任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且還榮獲過“全國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全國改革十大傑出人物”,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獲得過習近平的親自頒獎。

與張中生的二審維持死刑原判之後,死刑覈准至今仍未下達一樣,張中生案中的兩個最主要行賄人賈廷亮和袁玉珠入獄之後,也是至今沒有音訊。但是,與賴小民受賄案相比,整個張中生受賄案的處理過程中,至少還是公佈了部分行賄人或者行賄單位的處理信息。而相比於張中生的最大單筆受賄額兩個多億,如今單筆受賄案高達6個多億的賴小民已經被匆匆處決,一次性行賄他兩億、四億、六億的的那些身家百億的大老闆都是哪幾位,居然成了黨和國家的最高機密。

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Public Domain)
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Public Domain)


我們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裏,已經扼要介紹了中共現行法規中對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法院對此條文的特別解釋是: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個簡單的道理就是,任何一個“大方”到一次性就拿出兩億、四億、甚至六億人民幣向一個國有金融機構老總行賄的大老闆和他(她)的公司,因此而換取回去的“國家利益”肯定是這兩億、四億和六億的多少倍,都是五百萬元的N次方,都實屬“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但是最高法院官方微博在下令處死賴小民當天發佈的答記者問,只是用四個“特別”闡述判處賴小民死刑的理由,以回應“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爲什麼對其不予以從寬處罰”的問題;但卻沒有透露行賄方的任何信息。

新華社爲匆匆處死賴小民奉命配發的評論文章中,口口聲聲“慷國家之慨、牟個人私利,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經濟安全、國家安全,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無論是從犯罪情節手段,還是危害程度來看,賴小民的死刑都稱得上‘罰當其罪’”。但從賴小民的“慷國家之慨”行爲中獲取鉅額利益者,也就是用一次性數億元人民幣的賄賂換取賴小民向他們“慷國家之慨”的,賴小民口中的百億元大老闆們該當何罪?爲什麼不敢公開對外披露他們的半點信息呢?

再者,在賴小民被匆匆處死的當天,中共最高法院還對外解釋說:賴小民到案後,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了華融公司下屬公司高管人員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是)其立功表現與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賴小民身爲華融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對下屬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在察覺下屬可能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情況下,不僅不予以制止,反而與下屬分別利用各自職權,爲同一行賄人請託的同一事項提供幫助,並分別收受賄賂,直至自己被調查才檢舉揭發,其立功的性質、特點與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顯區別。因賴小民檢舉揭發的人員屬於下屬公司的高管人員,其負有監管職責,且檢舉的犯罪線索與賴小民本人受賄行爲係爲同一行賄人的同一項目謀取利益,所以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不予以從寬處罰。

這裏說的那個“下屬員工”,其實就是中共前雲南省委書記秦光榮的兒子秦嶺。這位秦嶺是在賴小民被中紀委抓捕半年之後“失蹤”的,2019年08月07日被中紀委公開對外宣稱,以涉嫌受賄、貪污,移送天津起訴。

中共前雲南省委書記秦光榮。(Public Domain)
中共前雲南省委書記秦光榮。(Public Domain)


據天津檢方指控,秦嶺利用擔任華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鉅額公共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如今,賴小民已經被做掉,而秦嶺該當何罪依然遲遲未決。人們不禁要問:這個秦嶺當初與賴小民“爲同一行賄人的同一項目謀取利益”,具體指的是哪一項?爲何不也敢對外公佈?

中共新華社奉命播發的對賴小民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新聞稿中特別說明,賴小民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後,“天津市高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既然是公開開庭,而且過程中“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怎麼就沒有半點“相關證據”被中共官媒在新聞稿中對外披露呢?

筆者本專欄的上篇文章《草草處決賴小民警告的是誰,保護的又是誰?》被一些海外中文網站轉登之後,就有網友在跟帖中直言“曾慶紅放心了”。更有網友認爲,“‘有重大立功表現’沒準就是必死速死之因,再立功下去不知要拉誰下水?”

更有網友挖苦賴小民,“不是紅二代,也敢和紅二代一樣貪,確實不想活了”。

我們本專欄下篇文章將要討論的就是,紅二代中的鉅貪爲什麼就可以被刀下留下人?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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