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监察委就是为了让纪委享受“治外法权”!(高新)


2017.03.15
m0315-gxp.jpg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地方开始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由地方纪委的人员兼任。(public domain)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党内有人说恭喜:王歧山就要当主席了!》一文中向听众们介绍了读读中共关于建立监察委的试点改革方案就会很明白,所谓的国家监察委与中纪委不过是一块牌子,两个机构,此后的中纪委与国家监察委的关系就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的关系,不是相似,而是完全相同。正如《周恩来》一书的作者高文谦先生所说:设立监察委,搞的还是党国一体,同体监督,换汤不换药。中纪委权力过大,手伸得太长,早就被人诟病,成立监察委,就是为了给中纪委遮羞,为王岐山因人设庙,十九大留任铺路。监察机构改革的关键在于,由谁来监督党,谁来监督习近平?不解决共产党凌驾于宪法之上的问题,一切都是放空炮。

事实上高文谦先生使用的“设立“一词只是为了表达的便利和简洁,严格地说中共政权并不是准备”新增设“一个国家监察委,而是要为中纪委挂出一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招牌。如此一来就能够与党内的中央纪委在级别上对等的国家监察委,就能够让中纪委在对党内施行权力的同时,还能打着国家监察委的名号,名正言顺地对所有中共政权治下的所有有人的系统实行所谓的“全覆盖“。

目前已经被中共正式对外公布的所谓“全覆盖“的细节内容,除了上篇文章中开列出的六类人员,王歧山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正在研拟”如何让国家监察委依法监察非公有制人员中的非党员“。

在没有监察委的前提下,党员受党内各级纪委“监督“是名正言顺的。除了吃皇粮的党员干部,包括不吃皇粮农村党员,私有企业党员,甚至在海外生活的中共党员,都随时可以被中共各级纪委”依规“处罚。那么私有企业的非党员,也就是所谓的”非党员资本家“由谁来”监察“?这是个问题!

初步方案就是以“群众、自治组织“的形式,将所有私营企业纳入各类”行会“。因为即将出台的”监督法“明文规定了监察委”全覆盖“的六类人员包括了”群众、自治组织“,所以明年全国人大之后,中纪委如果想动一动马云之流,即便他们不是中共秘密党员,中纪委和地方纪委也随时可以打着国家监察委和地方监察委的招牌整治他们。

笔者在上篇文章中已经列出中纪委发言人对外公布的所谓“全覆盖“包括的六大类,分别是: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笔者提醒读者和听众们注意,这六类人员虽然包括了人大机关,却没有直接列出政协机关。何以至此?因为政协机关的所有中共类别及各民主党派类别的人员本来都是所谓的“公务员“,必然要接受”监督“。但是,政协中还有港澳代表,他们既不领取党国的固定工资,又被”一国两制“所”保护“。国家监察委的招牌对他们是否有效,这也是个问题!

笔者在上篇文章中也已经提示,正如高文谦先生所说:中纪委权力过大,手伸得太长,早就被人诟病,成立监察委,就是为了给中纪委遮羞。成立监察委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因驱动,就是要让中纪委日后可以打着国家监察机构的招牌行使检察院和警察的权力。

按照中共体制内专家的解释,在正式挂牌国家监察委之前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中共《警察法》中的“留置权“首次出现在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中。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本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出现在中共《警察法》中;而在中共《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从来没有此表述,”留置“是首次出现在监察体制中。

中共警察法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的“留置”,当局现在还未给出明确解释,如留置期限是多长时间等。

《财经》杂志援引中共业内人士说,监察委试点中的“留置”与《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3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3个月。事实上和纪委的“双规”是一回事情。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按照官方的正式解释:“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从理论上讲,没有规定最长的期限。

由此可见,中共纪委系统对党内人士采取“双规”的权限要远大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

首先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有时间限制,而纪委的“双规”措施理论上没有时间限制。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包括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而中共各级纪委对党内人士采取“双规”时,只需要的通知该被“双规”者所在单位的纪委通知家属,不但不允许有律师或亲友出面为其辩护,,而且还明确说明“双规”的时间和地点对家属和被“双规”者 本人都是保密的 。

通过如上对比,答案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中纪委和地方纪委正式张挂国家监察委及地方省、县监察委的招牌之后,就可以把过去纪委对党内人士才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全覆盖”,中纪委和地方纪委以“监察委”的名义在“合法”行使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对被调查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的同时,又可以享受“法外治权”,令被调查(侦察)者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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