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令张青21日交付四万元罚款 律师吁请关心帮助郭飞雄妻儿

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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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消息:12月19日狱中维权人士郭飞雄的太太张青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通知书》,责令她在不足两天内到法院执行局支付案件判决中包括的四万元罚款,如果逾期将强制执行并加倍计算迟延利息。律师对此作了分析点评,并呼吁更多人关心帮助张青和两个孩子。 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张敏的采访报道。

图片:郭飞雄妻子张青2007年12月9日于家中 (张青提供)

12月19日(星期三)是郭飞雄的太太张青第六个绝食抗议日,凌晨他发出第四封致胡锦涛主席的公开信,下午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郭飞雄案的《判决执行通知书》。

在广州家中的张青说:“执行通知书是写给杨茂东的,是送给我的。里面就是说,这个案件(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其中写着‘责令你在2007年12月21日上午九点持本通知书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55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第一,支付四万元人民币。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致清偿完毕之日止。若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员陈新’。日期是昨天18日发的。 我手边没这个钱。”

一直关注郭飞雄案的在广州的唐荆陵律师说:“我见过很多执行案,一般通知的时候会给一个时限,同时要求他申报财产,有个缓冲期。这么快直接让她交钱,这么紧迫,中间实际上只隔了一天,这确实是比较少见的。”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曾经参与广东太石村维权活动和营救维权律师高智晟。去年9月14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拘押,后被以同样涉嫌罪名起诉,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沈阳官场腐败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此事几年前已经处理过。郭飞雄在看守所会见律师,自述遭到包括电警棍电击男性生殖器的酷刑逼供。

今年11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飞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四万元人民币。张青从判决之日起,每星期三绝食抗议。郭飞雄的辩护律师、在北京的胡啸先生说:“既然判了这个刑,应该按被判刑的人个人财产归还罚金,而不能以夫妻的财产去归还。”

郭飞雄案五年前曾作过行政处理,罚没了十万元人民币。 胡啸律师说:“当时这笔十万块钱是当场予以罚没的,作了一个行政处罚处理。从法律上来说‘一事不二审’,或‘一事不二罚’这是个原则。在我们的辩护中反复强调。对某一种‘犯罪行为’,或者说某一种‘违法行为’,之前已经作过一个评判,就是说它的严重程度和违法性、社会危害性都没有达到要刑事追究的程度,已经结了。过了五年以后,你又把它进入到一种刑事追究的程序,这是有违刑法的‘迁移性’原则,有违‘一事不二审’原则的。”

谈到郭飞雄案判决执行通知书,胡啸律师说:“作为律师,我应该这样说,一方面我希望张青积极按照法律的规定,帮助她的丈夫杨茂东本人去履行这个判决。第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也希望,现在如果是大家有可能的话,能更多的帮张青一把,关心张青本人及两个孩子的生活。”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张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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