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親北京的香港《大公報》報導﹐河北行政學院副院長劉日認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不加區別地對嚴重經濟罪犯廣泛應用死刑﹐不一定能達到立法的初衷。
目前中國可以適用於死刑的罪名共六十八條﹐其中大部分屬於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價值低於生命權利的非暴力犯罪行為﹐譬如走私、偽造貨幣及組織他人賣淫等罪行。
專家指出﹐這類犯罪是以單純獲取經濟利益為目標﹐對其適用死刑﹐實際上是以財物的經濟價值來衡量人的生命價值﹐貶低了人的生命價值﹐且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倡導的生命權至高無上原則不協調。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蕭中華教授認為﹐死刑無疑對於貪污受賄的犯罪人具有威懾力﹐但不應誇大這種威懾力﹐並非越嚴厲的刑罰就能越有效預防犯罪。
劉日表示﹐對於一種犯罪的譴責﹐不應僅僅包括犯罪人﹐還應包括孕育這種犯罪的國家決策失誤﹐制度上的漏洞等諸多的社會因素。經濟犯罪的更重要原因在於滋生腐敗的制度﹐而不單單是幾個腐敗分子。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趙秉志提出﹐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規定是必要的。對於其他的非暴力犯罪﹐則可考慮逐步予以廢除。
總部設在紐約的中國人權主席劉青表示﹐他認同中國學者的呼籲。劉青說﹐專家們的意見是有道理的﹐符合當今國際社會的潮流﹐也符合人道主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