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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押在監獄招待所13年的胡軍﹐周五接受本台訪問時說1992年1月27日, 他因詐騙罪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兩年。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監獄服刑,獄方未對他進行任何安全技能培訓,便於93年3月調送其所屬煤礦井下作業。 93年6月,胡軍在井下作業受重傷。監獄將其送往烏市建工醫院手術治療,該院診斷為外傷脊柱損傷,高位截癱,雙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此後新疆自治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級傷殘”。而監獄方面卻拒絕給予其賠償。
胡軍說,94年他刑滿後,監獄方拒絕發放刑滿釋放證明,並扣押居民身份證,原因就是為了避免賠償。其後,他曾多次上訪和起訴,從一審打到高院,但因監獄拒絕給他發放刑滿釋放證明,而未獲受理。
當問到他的身體情況和家時,他不禁悲從中來哭\x{7740}說,他哥哥一直為他的事情奔走,但高院駮回他的上訴後,哥哥也不敢再為他上訪,因為他們家中的父母已七﹐八十歲,需要照顧,哥哥不能出事。他們的家庭已被當局毀了。
本台記者周四曾致電昌吉監獄,一名駐監獄王姓檢觀察官表示,95年﹐監獄一次性要給胡軍一萬五千元,但他拒絕接受,要求50萬元賠償。不過,胡軍否認獄方曾提出過賠償,而50萬元賠償額是律師依據勞動法寫起訴書時計算出來
首先發佈胡軍事件的64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負責人黃琪對本台說﹐胡軍性格開朗﹐不然早已死於監獄。他要求新疆昌吉監獄立即發給胡軍釋放證,履行賠償義務,讓胡軍早日回歸社會。(李\x{9759}文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