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七年後交通部門繼續向車主收取養路費


2006.08.30

全國人大常委會約七年前通過法案取消徵收養路費,但交通部門卻繼續向車主收取養路費,《檢察日報》就此事刊登文章﹐引起社會很大的迴響。有粵港貨運界人士指,香港業界每年付出的養路費近億元,他們促請大陸當局盡快以更公平的徵稅方式取代養路費。

據《檢察日報》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指出,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公路法》,取消了徵收養路費的規定,改為透過徵稅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因此,在目前的法制之下,徵收公路養路費可以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甚至可以說是違法。

文章發表後引起社會上極大的關注及迴響,並引起近七年中,有關部門是否違法收取養路費的討論。

記者致電廣東省公路局查詢,工作人員承認自人大取消徵收養路費的規定後,他們仍是依舊收取該項費用,但就拒絕評論是否違法,只表示以徵稅方式取代目前難以執行。

香港目前有三萬多輛的行走中港兩地的車輛,每年涉及的養路費近億元,粵港運輸業聯會秘書長司徒先生表示,早在1999年修法,以徵稅方式代替收取養路費時,業界一致贊成,認為這樣對車主更為公平,但事隔近七年,仍未實現,據他了解,執行上有很大的阻力。

司徒先生表示,業界對有關法例遲遲未能實施,雖然有所不滿,但亦無辦法,只能耐心等候中國有關當局能尋求解決方案,盡快依法實施新例。

公路部門收取養路費是依據1988年一月一日實施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有評論認為《公路法》凌駕有關規定,公路法修改後應是即時生效﹔但亦有評論認為,修改後的《公路法》的確取消了徵收養路費的規定,改為“國家採用徵稅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緊接其後還有一句,“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就意味,即使修改後的《公路法》取消了養路費,但“依法徵稅的辦法”卻並未同時出台,因此,在此之前,養路費還得按舊法繼續徵收下去。(姬勵思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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