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判一名寡婦為丈夫自殺而賠償房東
2007.04.12
上海法院最近判處一名寡婦向房東賠償二萬元,原因是其丈夫在房子內自殺,導致該房子價值下跌。有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立了錯誤先例,擔心會引發更多類似訴訟。
上海傳媒報道,上海長寧區法院日前裁定,一名婦人需要向房東賠償二萬元人民幣,原因是婦人的丈夫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於該房子內自殺,導致房子貶值,婦人需要補償房東的損失。
報道說,葉先生夫婦由零四年三月起租住一套約一百平方米的房子,但夫婦兩人經常吵架,零五年十一月,葉先生趁太太不在家時懸樑自殺身亡。事後,業主關先生要求葉太繼續租住房子兩年,或賠償房子貶值的差價,被葉太拒絕。同年十二月,關先生委託公司評估房價,認為房子因此貶值近兩成,於是入稟法院,向葉太太追討二十萬元損失。
控方律師認為,葉太太違反租約協定,需要承擔房子貶值差價。但葉太太一方則堅持,丈夫自殺為意外,葉太太毋須承擔責任。
長寧區法院認為,自殺確實損害了房子價值,但考慮到公平原則,判處葉太太祇需要補償關先生二萬元。
上海房地產律師丁曙光指出,根據中國合同法,租客需要妥善保管物業,但他認為,房價損失由葉先生造成,不應由葉太太承擔。他擔心這會立了錯誤先例,引發更多同類訴訟。他說:“我認為法官對法律有錯誤的理解,首先法律沒有指明若房價貶價是需要賠償,就算是賠也應該是葉先生承擔。肯定會有很多人以此作為先例到法院去起訴。”
他建議葉太太提出上訴,通過法律保障其權益,避免有更多租客受害。
熟識租務和合同法的香港律師黃鶴鳴則估計,若同一案件在香港發生,房東成功的機會很低。他指出,房東必須證明房子貶值與自殺有關,而且租客必須是故意以自殺令到房子貶值,或能預見自殺會發生。他說:“就算能證明房子貶值,租客不一定有責任賠償。租客並非刻意自殺令到房子貶值,自殺也非家屬想發生的,除非合約列明,或能預視此情況,業主能追究的機會很低。”黃鶴鳴和丁曙光都說,沒有聽聞過去曾有類似索償案件。(張麗明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