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借櫃員機故障取巨款被判無期引起爭論
2008.01.07
廣州一名民工利用銀行自動櫃員機故障,惡意取款17.5萬元而被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在中國法律界引起很大迴響。預料被告人許霆的上訴會在月內有結果。8名律師及學者,去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最高人民法院,指案件暴露了《刑法》的漏洞,建議盡快作出修改。(羅佩瓊報道)
8名律師和學者,包括來自北京的律師李方平、張立輝、林小建、黎雄兵,廣東律師朱茶林、上海律師瞿堅、福建法學學者王利平、北京法學學者王建勳,星期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提交《關於刑法及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極待修改的公民建議書》,建議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在未來的修法和進行司法解釋時作出新的司法安排。
一位參加聯署的北京律師李方平表示,許霆案的判決帶來爭議,亦暴露了《刑法》中存在的漏洞,因此他們提出建議,希望有關刑法條款及司法解釋可以盡快作出修改,以堵塞漏洞。
李方平說,許霆案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264條,訂明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法律並無清楚界訂金融機構的定義;而在量刑方面亦差距太大。他說:譬如說,你十萬元視為特別巨大的話,假如說盜竊9,999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只要你增加一塊錢,變成十萬塊錢的話,就應該判無期;就是說一塊錢,但相距千里,這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
李方平還說,《刑法》對上一次修改已經是十年前了,這期間社會的經濟變化亦相當大,十年前盜竊十萬元的社會為害性要比現在大得多,所以量刑標準也應該切合時宜,如果不作修改的話,相對十年前,會對現在被判刑的人不公平。
不過,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表示,即使全國人大對《刑法》作出修改,對許霆案來說,也已經太遲,幫不上忙,因為他收到消息,法院會就案件的上訴在月內作出判決。他說:(刑期)會改,但改到甚麼程度我們沒底。他有幾個方案,但我們是爭取最好的啦。有幾個方案,包括我跟主要人員、各方也有一個方案,就是無罪,但是最大的可能是變有期,仍然判刑,現在兩個方案,我估計過情況,最大的機會還是判。
許霆的父親許彩亮,曾為兒子的案件多次到廣州,現已返回老家山西臨汾。他表示,不敢猜想上訴的結果會怎樣判決,但案件在社會掀起這麼大的討論,希望可以帶來好的影響。他說:我希望,我的孩子判有期,有個刑期的話,一切事情都好辦一些。我好多事情,要看是怎樣判決,要是維持原判的話,那我們家就是犧牲品啦,在中國來說,也不是沒有可能,也有可能把我當作犧牲品吧。
許霆案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後,在廣州律師圈引起很大反響,許多律師甚至對這案件所援引的法律依據產生分歧。較早前,廣州律師何富傑,亦曾去信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希望法工委能夠對類似許霆這樣利用自動櫃員機故障而惡意取款的行為,做出專門的司法解釋,因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盜竊、該如何量刑,不論在實踐中還是在學界都存在嚴重分歧”。
2006年4月21日晚,在廣州打工的山西籍青年許霆,到廣州市黃埔大道商業銀行的自動櫃員機提取款項。他的賬面餘額僅有170多元,也只想提款100元。但他驚奇地發現,提款機吐出1000元,賬面僅扣除1元。許霆利用銀行系統的這個錯誤,分171次提走17.5萬元,並叫來朋友郭安山提款1.8萬元,二人各攜所提款項潛逃。事後,郭安山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所提款項,被判刑一年。許霆逃亡一年後被警方抓獲,12月中以盜竊金融機構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羅佩瓊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