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禁止老师体罚和侮辱学生
2006.08.23
据新华社周三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老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任何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根据新的草案规定﹐老师如果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说出侮辱性语言﹐将会视乎情节轻重﹐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不少学生不堪受到老师的当众辱骂﹐出现精神异常甚至结束自己生命的事常有发生。另外﹐根据一项由“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专项调查表明﹐大约80%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前广州市教育局官员向本台表示﹐老师对学生辱骂的情况常有出现﹐但由于中国传统对老师尊敬的思想﹐甚少有学生对老师提出投诉。他还表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是一种国际趋势﹐特别是在民主自由的国家﹐普遍已经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中国政府的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
中国拥有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这次草案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作出修改。除了以上规定以外﹐草案还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立法从重处罚向未成年人转播淫秽﹐暴力﹐赌博等资讯的行为﹐并首次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力以及明确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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