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零年入境處爭取居港權人士縱火案,香港高等法院周五重審,並在下午宣判,施君龍等多名被告,承認兩項誤殺罪;法庭將刑期由十四年減至八年至七年不等。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傍晚,施君龍以及另外七名爭取居港權人士,前往入境處要求居港權,期間有人點燃易燃物品,令入境處高級入境主任梁錦光以及爭取居港權人士林小星被燒死。
二零零二年,高等法院判施君龍謀殺及縱火罪成立,被判終身監禁,另外六名被告被控誤殺和縱火罪,判監十二至十三年。這七名被告全部上訴,上訴法院將施君龍刑期減至十四年,但其餘被告上訴被駁回。最後,他們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以高等法院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員為理由,將案件發還高等法院重審。
高等法院法官,於周五下午重看案件的錄影帶後,對案件作出宣判。七名被告全部承認兩項誤殺罪。高等法院法官,判施君龍監禁八年,餘下被告被判監七年零四個月。由於香港監禁年期,由被告開始被拘留起計算,扣除三份一刑期作假期後,預料被告餘下刑期將因此大為縮短。
施君龍聞判後,在犯人欄上指責這宗慘劇由入境處高層一手造成。
在一九九九年人大常委釋法後,原本根據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九日終審法院判決,可以根據《基本法》廿四條享有居港權的港人於內地所生子女,需要向公安當局申請單程證,才可以申請居港權,政府亦遣返這批爭取居港權人士,因此引發居港權人士和家長的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