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六名香港和外籍法輪功學員,在中央駐香港聯絡辦公室門外靜坐,抗議中國政府打壓法輪功。香港警方要求示威學員離開不果,於是出動了數十名警員,把正在靜坐的學員逐一抬上警車,帶返警署,並以阻街、阻差辦公和襲警等七項罪名,檢控該十六名學員。
同年八月,香港西區裁判法院裁定十六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各人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被告不服判決上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前年九月開庭聆訊三天,一年多後宣布推翻阻街的判決,但維持阻差辦公和襲警的裁決。
被告學員仍然不服判決,遂上訴至終審法院。香港終審法院本周四宣布,推翻上訴庭的判決,裁定八名學員全部罪名不成立。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辭中指出,和平示威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示威和言論自由都是香港社會的核心支柱。當日警方並沒有考慮到,示威學員在行使憲法保障的權利時,是否不合理地阻礙行人。警方以涉嫌阻街的罪名拘捕示威學員,既不合理,亦不合法。而警方在羈押學員時所採取的行動,也不能視為正式執行任務,所以阻差辦公和襲警的罪名完全不成立。
不過,法官同時表明並非批評當天執行職務的警員,又讚揚警員表現克制。

香港法輪功代表簡鴻章歡迎裁決。他認為,裁決有助保障香港示威自由。他說:終審法院的判決樹立了很好的先例,令到香港民眾,包括法輪功學員日後進行和平請願、申訴時,是得到充分保障。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則強調,特區政府一直以來都嚴格執行《基本法》,維護香港人的人權、自由及基本權利。他說:我們注意到終審庭在其裁決中指出,這次的裁決並非批評我們的警務人員。裁決指出,警方是正在處理及面對一個非常困難的情況。警務人員表現克制,並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出很專業的精神。
十六名被告法輪功學員包括了四名瑞士籍學員。他們當天在中聯辦正門外的行人道上靜坐。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去年在推翻阻街裁決的判詞中也指出,當天學員祇佔用了行人道少部分位置,行人道仍有很多空間讓其他行人走過。此外,集會過程安靜,他們所展示的橫額,對於任何持合理觀點的人而言,都不會視為阻街,所以撤銷全部十六人阻街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