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本周五宣布,判處李明治即時入獄一年,為這宗糾纏了十四年的訴訟畫上句號。
到法庭聽判決的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警司陳耀國不肯評論判決,但認為,結果已體現了法治和公義。(他說:我相信對公眾利益、公義、法治已是一個很好的交待。)
律政司則發表聲明,表示判刑恰當。又認為,若繼續檢控李明治,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現年六十六歲的李明治,在馬來西亞出生,一九八六年到香港,通過投資和收購,建立起他的商業王國,由他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聯合集團,在高峰期控制了香港十家上市公司,市值達七十億港元。
九十年代初,聯合集團被指出現問題股份交易。一九九二年,當年的港英政府財政司,委任獨立調查員,開始調查聯合集團,並把調查資料交由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
經過五年調查,警方終於在九八年決定起訴李明治及聯合集團前財務總監謝柱輝,展開了長達六年的訴訟。在這段期間,李明治先後兩次成功申請擱置聆訊。律政司不服上訴,法院將案件發還重審。
去年十二月,聯合集團前財務總監謝柱輝向高等法院承認一項發表虛假聲明罪,被法院判監十六個月,緩刑兩年。
本周四,李明治向法院承認兩項發虛假帳目聲明罪,律政司也同意不再就其餘四項串謀詐騙和發表虛假聲明罪檢控李明治,終止了這場官司。在此之前,李明治和律政司的代表曾進行過談判。
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詞中表示,該案案情嚴重,影響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本來,兩項罪名量刑起點應為兩年,但法官接納辯方的求情,考慮到訴訟拖延多年,加上被告願意向律政司賠償一千五百萬港元訴訟費,所以把刑期減半。
這宗案件由案發至審結歷時十四年,估計涉及開支上億港元。僅當年港英政府的獨立調查費用已用了四千六百萬元。而案件於前年首次重審,聆訊了七十六天,僅是李明治一方的訴訟費達八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