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執法機構憑法庭手令要求新聞機構交出材料的機制,一向為新聞媒體及法律界所關注。香港政府研究後提出建議,修訂執法機構向法院申請手令的內部指引﹐較為輕微或不太敏感的個案,是向區域法院申請,嚴重事件就由高等法院決定﹐現行執法機構是可以向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請手令。
兩位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余若薇均認為,只是修訂內部指引並不足夠,應該立例規定。但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認為,規定寫得太仔細,執法機構在執行時會缺乏彈性。
過去十年,香港執法機構向法庭申請手令,要求新聞機構交出材料的個案有四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