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秘密監察行政指令違反《基本法》
2006.07.12
香港終審法院在周三,就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以及古思堯對行政長官較早前頒布針對執法人員進行秘密監察,以及截取通訊的行政指令,提出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裁決指行政長官頒布的行政指令,以及高院所頒布的立法寬限期,都違反《基本法》以及《人權法》,宣布無效,同時判政府支付全部堂費。
但終審法院指,由於政府需要時間立法,因此容許政府暫緩執行判決至下月八日,即是就限期之前,政府仍可根據過往的做法,在調查案件時向受查者進行秘密監察或竊聽.不過政府不能以暫緩執行判決為理由,免除法律責任。
原告人之一,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接受本台粵語組記者訪問時指,曾蔭權多次明知他頒布的行政指令違法,都不讓回歸前經立法會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正式生效,是令政府陷入尷尬處境的原因。他要求曾蔭權道歉,並且回應立法會在審議《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條例》時提出三十多項質疑,否則他不排除再度入稟法院,向政府索償。
梁國雄說﹕如果曾蔭權不道歉,我會成日找他,我就考慮告政府,要求政府交代他們有沒有侵犯我私隱,接著便要求頒布禁制令和賠償。因此法官判詞講了,寬限令是沒意思,這是違反基本法的,而政府是不能免卻法律責任。
而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記者會上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政府尊重並接受這次判決,不過他希望立法會支持政府的《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條例》草案,又表示執法機關會繼續進行秘密監察。
李少光說﹕既然終審庭都給予我們暫緩執行命令,終審庭都看法,如果我們停止所有偵緝活動,對香港整體利益有損,以及破壞良好的治安環境,所以我們會在尊重人權,維護香港內部安全,以及打擊香港內部罪案,做我們應做的事。
而案中的被告,行政長官曾蔭權,在截稿前仍未對梁國雄的要求以及法庭的判決,作出任何回應。
近年,多宗涉及貪污的案件,法院都以秘密監察以及截取通訊,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拒絕接納控方作為證供,政府頒布行政指令,而拒絕簽署回歸前通過《截取通訊條例》,填補法律真空,受到泛民主派批評,隨後梁國雄聯同古思堯,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在今年二月,高院上訴庭判梁國雄勝訴,但判決暫緩六個月執行,梁國雄因此上訴終審法院。(李建軍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