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雅照片案被告獲釋 警方堅持否認偏離程序

0:00 / 0:00

香港藝人淫褻照片案,首名被控以“發布淫褻物品罪”的鍾亦天,基於他所發布的照片只屬於“不雅”,並非淫褻,律政司主動提出撤銷控罪。鍾亦天坐了超過兩星期的“冤枉監”後,星期五獲無條件釋放。但警方仍否認有疏忽和錯誤。有調查指,近半市民不滿警方的做法。(李榮添報道)

被還柙十六天,在收押所過年的鍾亦天獲釋放後,下午由朋友陪同離開法院,他以書面回應裁決,說很高興可以重獲自由,與家人團聚,他亦多謝各界人士的協助和關心,令案件告一段落。

鍾亦天今次獲撤銷控罪,是基於有報章將他上載有女性裸露下半身的相片,交予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最後評定,該相片不屬於“淫褻”,只是“不雅”。警方和律政司商量後,於是星期五向法庭申請撤銷控罪。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得悉淫褻物品審裁處已經將涉案照片,暫列為不雅,諮詢過警方及影視處後,認為照片再被列為淫褻物品的機會不大,再加上律政司是否繼續檢控,需要符合公眾利益,基於司法公正的原則,所以申請撤銷被告控罪,獲裁判官郭偉健接納。

裁判官亦裁定,鍾亦天可以取回一萬八千元的訟費,但表示,不論涉案的相片,是淫褻或是不雅,在道德上都令人反感,鍾亦天在未取得事主同意下上載相片,受害人的感受比死更難受。

警務處助理處黃福全,在裁決後強調,警方最初提出檢控,是根據過去一貫的做法,沒有偏離一般程序。他說﹕我看不到這件事我們做錯了,只是大家對這張相片,究竟是不雅或是淫褻,有不同的看法。我們是沒有疏忽,因為甚麼是淫褻,其實法例也不清晰,只是說暴力、腐化或者可厭,這相信大家對這三組字真正演繹出來都很困難,所以我們基於過往經驗和專業考慮來決定情況如何。我再說一次,在這案件中,鍾先生同意物品是淫褻,我們申請將案件押後時法官有機會看得到,同意我們當時有足夠理據支持控罪。

黃福全表示,根據法例,警方有權不將證物先交往審裁處評級,才提出起訴。不過,警方既然認為何謂“淫褻”很難界定,但黃福全無回應,警方當日向鍾亦天錄取口供時,有否向鍾亦天解釋,相片可能只是“不雅”,而並非“淫褻”。他說﹕鍾先生向我們承認,他曾經將其中一張相放落互聯網發放給人看,同意該張相片內容是淫褻,假如在一個審訊過程,不論民事或刑事,任何人承認或同意這些物件是淫褻或不雅,法官可以作出判決的。

二十九歲任職裝修工人的鍾亦天,上月二十七日,涉嫌在網發布一張藝人不雅相片,三十日被捕,之後一日提堂,被控以“發布淫褻物品罪”,控方以鍾亦天同時涉及另一宗行騙案,需要八個星期調查為由,反對鍾亦天的保釋申請,裁判官接納,將鍾亦天還柙監房八星期候審。

一直協助鍾亦天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雖然主動撤銷控罪,但最初警方單方面認為相片是淫褻而作出指控,絕對是對鍾亦天不公平,認為鍾亦天可以向警方提出訴訟。他說﹕正如裁判官郭偉健所說,不能將沒有呈堂、沒有經過任何判斷的相片、沒有呈堂的口供,作為事實的基礎,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在現今法律,只有一個機構,淫審處可以評定一個物品是不雅或淫褻,我請求任何政府官員,不要再說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這是法律的結論,任何人不尊重這點的話,連法治都沒有。

另外,民主黨星期四訪問了近七百名市名,多達四成七人不滿意警方,在今次藝人不雅相片事件的處理手法,更有過半受訪市民指,警方的言論,對網絡自由造成負面影響,而鍾亦天被還柙八星期,是當局“殺一儆百”的做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單仲偕,會於下月的立法會會議,就事件提出動議辯論。(李榮添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