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現行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子同性肛交的法例違犯《基本法》和《人權法》,對男同性戀者不公平。香港人權組織和同戀組織歡迎這項裁判。但有基督教團體對此不表示支持
一名二十歲香港男子早前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就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禁止十六歲至二十一歲男子同性肛交的條文,申請司法覆核。根據該法例,有關人士一旦被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高等法院本周三裁定,該法例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三十九條香港居民享有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表示,雖然男同性戀者在社會上屬小眾,但也應享有其他居民所享有的權利,包括進行性行為,否則是性向歧視。由於目前法例並沒有約束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因此沒有理由約束男同性戀者的性行為。
夏正民同時指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禁止任何男子與二十一歲以下女子肛交,祇懲罰男性,女性則不受法例管制,是對兩性不公平。
提出司法覆核的香港居民梁先生本身是一名男同性戀者。他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為能為同性戀者爭取公平待遇。香港保安局則表示會先研究判詞和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上訴。
香港同性戀組織彩虹行動召集人張錦雄接受本台粵語組訪問時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他認為,該條例容易令青少年以為同性戀是不正確的。(他說:“該法例刑罰很高,可判終身監禁,錯誤引導普羅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以為同性戀行為是罪大惡極的。同時對男同志的性行為有了不必要的規範和恐懼,擔心被檢控甚至坐牢。”)
不過,香港基督教組織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則向本台粵語組表示,法庭的裁判會令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減低對危險性行為的警覺。他說:“對很多年輕人來講,若是犯罪,他們是不敢做的。現在的裁判會鼓勵了十六至二十一歲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嘗試這類行為,以及增加了青少年被引誘的風險。”蔡志森強調,社會應教導青少年認識性行為的風險,避免進行高風險的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