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就房委会领汇基金上市问题作出裁决


2004.12.14

高等法院在周二就房委会领汇基金上市问题作出裁决。法官认为,两名公屋居民有权提出诉讼,但判他们败诉。

两名公屋居民,在立法会议员郑经翰协助下,上周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香港房屋委员会,将公共屋村的商场和停车场分拆上市,违反《房屋条例》第四条中,政府需要为公屋居民提供社区设施的规定,要求法院颁令禁止香港房屋委员会向领汇注入资产。

香港政府以理据不足为理由,要求法院拒绝受理司法覆核申请,而两名公屋居民就要求法院在接受审理后,颁发临时禁制令。最后法院以时间紧迫为理由,罕见地同时就两项申请作出聆讯。

高等法院法官在周二最后限期前作出口头判决,法官夏正民指两名公屋居民有权提出诉讼,法院受理有关申请,但认为商场和停车场分拆上市后,并不会在短期内影响香港房屋委员会履行《房屋条例》第四条的要求,因此即时判两名居民败诉。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欢迎法庭的裁决。而多个国际评级机构,亦赞扬法庭的做法。而协助这次诉讼的立法会议员郑经翰表示﹐不对判决感到失望。他又表示因财力有限,不会继续支持两名公屋居民上诉。但他说﹕“在未看到判词前,很难作决定,更重要一点是我不是申请人,只是支持他们提出诉讼。”

由于两名公屋居民未决定会否上诉,香港政府并未即时宣布会否继续领汇上市计划。根据领汇招股书的规定,领汇将于周四早上在香港挂牌上市。

香港房屋委员会由于停售居屋后面临财政困难,因此决定将属下公屋的商场和停车场权益注入领汇房地产基金,再通过公开上市套现三百亿港元。但被郑经翰、陈伟业、汤家骅等立法会议员猛烈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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