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湯家驊﹕曾蔭權以行政命令規管秘密監察違法
2005.08.09
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決定就規管秘密監察簽發行政命令一事,在香港備受爭議,大律師公會為此發表聲明,指《基本法》只賦予特首行政管理權,沒權力授權秘密監察,質疑特首可能在未經准許情況下行使了立法權。當局強調行政命令並非立法,目的是令秘密監察行動更透明化及規範化。
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周二公開回應大律師公會的聲明,重申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四十八條,有權頒布行政指令,佢又反問大律師公會如果不用行政命令規管秘密監察,可以用其他什麼方法,不會受人挑戰。許仕仁指出,行政長官頒布行政命令規管執法人員使用秘密監察手法調查案件,是基於法庭早前的裁決,所以必須給予執法人員法理基礎,這是維護法治,並非削弱法治。
不過,曾任大律師公會會長的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湯家驊,不同意許仕仁的講法,他認為行政指令根本違反《基本法》三十條。湯家驊周二接受本台粵語組專訪時表示,行政命令並不等同於法令,而國際上都認為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指令,削弱受憲法保障的人權。加上九七年的判例亦表明,只有立法機關所訂立的法律才能令削弱人權的措施合法化。
湯家驊指政府不簽署回歸前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而改用行政指令來規管執法人員的秘密監察行為,因為政府極力避免將警權交與法庭把關,與廿三條立法時,將搜查令審批權交予警方源出一轍,他指責政府的心態極不尊重人權。
他說﹕政府由頭到尾所持的態度,都不想將警權交給法庭處理。不要忘記,在廿三條時,政府亦如此處理,當時政府堅持發出搜查令由警方決定,而非法庭決定。今天一路不肯簽署九七年《截聽條例》,很可能亦基於這一點,政府這種心態,是極不尊重人權的心態。
湯家驊表示,日後政府提交條例草案時,四十五條關注組的立法會議員會堅持一九九六年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要求由法庭審批有關命令,只有調查嚴重罪案時才可進行秘密監察,以及由秘密監察所取得的材料,如果不呈堂必須銷毀。
自由黨成員楊孝華,周二接受本台粵語組專訪時表示,自由黨認為現時政府頒布行政指令只是權宜之計,政府最終要將法案提交立法會。
楊孝華說﹕我認為這個做法只是權宜之計,因為近年兩宗案對執法權力產生疑慮,全世界各國執法機關都會進行監聽,只在乎法律基礎,既然有疑慮就要做。不過行政指令只是權宜之計,最終還是要交來立法會。
最近,由於有多宗案件,因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視搜證,被指違《基本法》第三十條,因此被法庭拒絕採納執法機關提供有關證供,更有案件被法官永久終止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