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制定《網絡自由法案》
2006.02.16

正在制定中的2006年《全球網絡自由法案》(Global Online Freedom Act of 2006),由美國國會國際關係委員會提出,本週四(2月16日)將正式提交審議。根據本台粵語部獲得的法案討論文本,法案將懲罰美國公司非法向外國極權政府提供互聯網用戶的電郵、討論、通話、影像、錄音等電子資訊。
日後,由美國全資擁有,或者控股超過一半的互聯網搜索引擎、互聯網供應商,需要將服務對像的資料儲存在美國。未經美國司法部同意,美方公司應外國執法機構的要求下,向網絡自由限制地區的政府提供電腦用戶的個人資料,將屬違法,最高罰款200萬美元或者入獄五年。而美方公司協助網絡不自由國家的政府過濾、限制、刪除資訊亦屬違法,任何人不分國籍可籍此向美國的區域法院提出訴訟。
週三,在中國有龐大業務的四大互聯網公司:雅虎、Google、微軟及思科分別派員出席國會的聽證會。四大公司都對中方審查互聯網資訊感到困擾,但對記者問到是否支持即將提交審議的《全球網絡自由法案》,微軟、雅虎都不作回應。
另外,《全球網絡自由法案》建議美國國務院成立“全球互聯網自由辦公室”,在法例生效的90及120日內,提交資訊科技出口限制清單;及提交美國公司被要求過濾、限制的字庫名單。法案目前並將中國、伊朗、越南列入互聯網限制國家,由總統每年向國會提交網絡不自由國家的年報。

法案指:目的是要“推動網絡表達自由”,保護美國公司免於加入打壓自論自由的行列。全球已經有超過9億7200萬人使用互聯網,互聯網自由受到人權宣言第19條,即“有接受不分地域資訊的自由”的保護;但在白俄羅斯、中國、古巴、伊朗、利比亞、尼泊爾、朝鮮、越南及中亞等國家,政府阻礙、限制、監控市民獲取資訊,美國政府支持的網站如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等,所提供的新聞資訊慣常被攔截。而美方將用所有的影響力,包括外交、商貿政策、出口控制,來支持並推動資訊自由。
對於中國,法案指中方限制網絡自由本身就違反其憲法第35條,中方過濾資訊造成深遠的民族主義及反美情緒,與美方力圖阻止兩國關係變差背道而馳,委員會認為推動資訊自由要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部份。另外,美方關注輸出到中國的“軍民兩用”資訊科技,將加劇東亞的緊張,並協助極權政府拘捕互聯網用戶、導至網絡異見人士入獄。
美國國務院的官員則表示,行政部目將與國會和作,美方的政策是支持“一大一少”,即加大互聯網進入、減少資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