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制定《网络自由法案》


2006.02.16
Share on WhatsApp
Share on WhatsApp
USHOUSE20060215.jpg
美国四大网络公司周三在国会的听证会上作证。(RFA/何山)

正在制定中的2006年《全球网络自由法案》(Global Online Freedom Act of 2006),由美国国会国际关系委员会提出,本周四(2月16日)将正式提交审议。根据本台粤语部获得的法案讨论文本,法案将惩罚美国公司非法向外国极权政府提供互联网用户的电邮、讨论、通话、影像、录音等电子资讯。

日后,由美国全资拥有,或者控股超过一半的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供应商,需要将服务对像的资料储存在美国。未经美国司法部同意,美方公司应外国执法机构的要求下,向网络自由限制地区的政府提供电脑用户的个人资料,将属违法,最高罚款200万美元或者入狱五年。而美方公司协助网络不自由国家的政府过滤、限制、删除资讯亦属违法,任何人不分国籍可籍此向美国的区域法院提出诉讼。

周三,在中国有庞大业务的四大互联网公司:雅虎、Google、微软及思科分别派员出席国会的听证会。四大公司都对中方审查互联网资讯感到困扰,但对记者问到是否支持即将提交审议的《全球网络自由法案》,微软、雅虎都不作回应。

另外,《全球网络自由法案》建议美国国务院成立“全球互联网自由办公室”,在法例生效的90及120日内,提交资讯科技出口限制清单;及提交美国公司被要求过滤、限制的字库名单。法案目前并将中国、伊朗、越南列入互联网限制国家,由总统每年向国会提交网络不自由国家的年报。

USHOUSE20060215_2.jpg
美国国会本月15日举行有关网络自由的听证会。(RFA/何山)

法案指:目的是要“推动网络表达自由”,保护美国公司免于加入打压自论自由的行列。全球已经有超过9亿7200万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自由受到人权宣言第19条,即“有接受不分地域资讯的自由”的保护;但在白俄罗斯、中国、古巴、伊朗、利比亚、尼泊尔、朝鲜、越南及中亚等国家,政府阻碍、限制、监控市民获取资讯,美国政府支持的网站如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等,所提供的新闻资讯惯常被拦截。而美方将用所有的影响力,包括外交、商贸政策、出口控制,来支持并推动资讯自由。

对于中国,法案指中方限制网络自由本身就违反其宪法第35条,中方过滤资讯造成深远的民族主义及反美情绪,与美方力图阻止两国关系变差背道而驰,委员会认为推动资讯自由要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部份。另外,美方关注输出到中国的“军民两用”资讯科技,将加剧东亚的紧张,并协助极权政府拘捕互联网用户、导至网络异见人士入狱。

美国国务院的官员则表示,行政部目将与国会和作,美方的政策是支持“一大一少”,即加大互联网进入、减少资讯审查。

新增评论

请将评论填写在如下表格中。 评论必须符合自由亚洲电台的 《使用条款》并经管理员通过后方能显示。因此,评论将不会在您提交后即时出现。自由亚洲电台对网友评论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尊重他人观点并严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