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歷史,二十世紀的慘痛教訓,是國家政權對人權的踐踏,造成歧視、侮辱、殘害以至殺戮。也基於這點歷史反思,人權倡議者以人類尊嚴為基礎,確立人權,列入人權公約和憲政文件,不容冒犯,不得玷污。但"尊嚴"為何物?又如何影響現代社會的道德和法律規範?
"尊嚴"一詞,雖然不少人權文件經常引用,但至今仍欠深入的探討,這本書顯然是要填補這個空隙。全書三部分,首先追溯此觀念的哲學來源,並指出其包含的多重意義,接着以一些人權法判例,剖析"尊嚴"的法理含義,再探討法庭裁決的一些問題。最後,作者從道德義務的特性,論述尊嚴的應有之義。
作者先行回顧西方哲學有關"尊嚴"的論述,指出德國哲學家康德(Kant)提出的說法是劃時代的創見。他視尊嚴為人的內在價值,人因有道德自主能力而有其尊嚴,由此開出人人平等,打破中世紀尊卑有別的階級觀念,不再以尊嚴為社會地位,也不按地位高低而定人的尊卑貴賤。尊嚴除了可看作社會地位和人的內在價值,根據席勒(Schiller)的看法,尊嚴亦可指有尊嚴的行為,這是尊嚴的第三重意義。至於第四重意義,就是以尊敬的態度對待有尊嚴的人。換言之,人不單要奉行人權的法律規範,也須尊敬這些規範。
上述四重意義,在作者看來,實有助大家了解以尊嚴為立足點的人權規範和國家對守護人權的職責所在。例如,德國法院反對墮胎,認為有損胎兒的尊嚴,其思想根據就有別於康德的想法,不以孕婦的理性選擇為依據,反而傾向天主教的論說,視人人均有尊嚴,而且生而有之,不分年齡性別,也不分傷健愚智,能否理性思辨道德問題,亦不在考慮之列。又例如,法國禁止投擲侏儒的遊戲,因為此舉對侏儒不敬,即使他們自願以此為業,也是有損其尊嚴。顯然,這些舉措或行徑,是因為有失尊嚴或有損他人尊嚴而遭禁止。
作者同時指出,即使釐清尊嚴的含義,不少法律及觀念問題仍有待解決。例如有地方立法規定,即使恐怖份子騎劫客機用作自殺式襲擊,也不容許政府以武力摧毁被脅持的客機,因為這樣做縱使可減少傷亡,卻損害了客機乘客和服務人員的尊嚴。作者認為這種想法僵化,是由於沒有考慮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對尊嚴的重要性,也從不把人的意願視作尊嚴的基本內容。只要認真考慮機上被脅持乘客的意願,究竟願意被政府及早擊落,避免更多死傷,還是甘心被利用作自殺式襲擊的武器,傷及更多無辜,法庭就不難發現答案是前者。相反,若認為是後者才算有尊嚴的做法,顯然是罔顧機上乘客的意願,這又算得上尊重他們嗎?
到第三部分,作者認為我們須對人的尊嚴表示尊重,不單單是對他人應有的道德義務,更是對自己應有的道義責任。不懂得這樣做,除了有損別人的尊嚴,也表現出自己人格或人性的缺陷。從後果看,不懂得尊重別人的尊嚴,不僅僅是表達不敬,削弱了受害者捍衛自己尊嚴的能力,更助長了進一步的冒犯行動。當你把他人視如禽獸,盡情羞辱,除了被羞辱者受害,羞辱他人者也同步喪失了自己的人格和人性。可見,人我共通,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
全書論述精辟,論證嚴謹,引申說明亦淋漓盡致,對於了解尊嚴和人權,助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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