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知情權"的權利日漸重視,中國亦已於去年五月一日正式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各級政府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並開放予公眾查閱。
然而,各地政府實施有關政策的步伐,仍是參差不齊。上海檔案館助理館長毛國平較早時在港出席研討會後表示,上海已全面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民眾可一周七天前赴檔案館查閱。當被問到民眾查閱一些敏感性的檔案有否困難時,他則拒予回應。但他承認現時各政府部門對檔案能否公開的準則,仍有混淆不清的感覺,尤其是條例實施前的檔案,現時仍未能及時分類,決定那些能夠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乃落實中國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正式,九六年作出修訂的《檔案法》的具體執行。法例中第十九條訂明,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存檔滿三十年便應當向社會公開,若涉及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期限可少於三十年,然而,條文中亦說明"若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於三十年。"
條例中縱有很多模糊地方,但是,卻訂明一般的檔案滿三十年便須公開。此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訂明政府部門須在十五天內對查詢作出回應。從事政策研究的深圳君亮資產管理公司行政總裁吳君亮較早時便向深圳政府包括衛生部等部門,要求查閱財政預算的檔案,他謂,在條例實施前,他不斷吃閉門羹,但是,條例實施後,他獲部份政府部門給予查閱檔案,不過,查詢的回覆仍是超越法訂時限的十五天規定。
可是,南京政府對檔案查閱的態度卻有天壤之別。中山大學退休教授袁偉時指南京政府檔案局的態度好"討厭"。他說,當地官員多不願意開放檔案,很多從事學術研究人員都覺得他們不合作,查閱的檔案是國民黨及國民政府的文件,共產黨中國政府成立前的檔案,不涉及什麼機密的文件。
他指,現時不少民眾都懂得到檔案館查閱與個人利益尤關的資料,民眾能否行使這公民權利,關鍵落在掌管檔案局第一把手的態度是否開放及嚴格執行已訂定的法例條文。
可是,與中國一河之隔的香港,檔案處成立至今逾三十年,迄今仍欠缺法例依從,相反,鄰近的澳門,台灣及新加坡等地區及國家,早已有《檔案法》的訂定,規範政府部門必須妥善保存檔案紀錄。
規管香港檔案處的行政署發言人謂,現時雖無《檔案法》,但是公眾仍可按《政府資料檔案(取閱)則例》及《公開資料守則》,查閱檔案。但是,新力量網絡研究總監、城大公共及社會學行政學系副教授葉健民則謂,早年撰寫《香港六七暴動》的書本時,曾向香港保安局查閱相關檔案,但保安局回應謂沒有,引致他須前赴英國檔案局翻查相關資料。
按規定,公眾可查閱檔案,但是,卻出現事與願違,政府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解釋箇中原因。他說:現時沒有法律規定,政府部門沒有這責任把檔案立檔,你問他時,他可以說,對不起,我不知,愉景灣土地改變用途就是一例。
根據規定,各政策局及部門只有在銷毀檔案時,才要先取得政府檔案處處長同意,方能銷毀。然而,朱福強謂,這只是紙上談兵。
他說:我們曾向一些部門要求索取一些經初步鑑定認為有歷史價值的檔案,著部門交予我們,但是,他們說"對不起,我們不經意的銷毀了",作為回應,這種情況不少。
更重要是,現行的規定,並未規範所有法定組織,朱福強指,金管局、醫管局、旅發局,甚至廉署等耗用大量公帑或與民生關係密切的法訂機構,可以完全不把檔案移交予檔案處存檔,待滿三十年後供民眾查閱。行政署承認,法定機構不一定要把檔案移交檔案處,但表示,政府鼓勵他們採取適當措施管理檔案。
香港未有檔案法規範所有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妥善保存檔案,但另一方面,無紙化的電子檔案及電子郵件信息傳送已極為普及,行政署進行了六年的電子檔案管理保管系統試驗計劃,迄今仍處於試驗階段,行政署未有解釋因由,只表示正檢討計劃,並說會積極考慮推行系統的時機。
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訊息證據中心主管Anne Gilliland教授強調,檔案妥善保存,不獨有助政府妥善運作,瞭解政策決定的始末,成為一個向民眾負責任的政府之餘,更能助政府與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貿易活動時,提供的的資料令貿易伙伴相信是可靠及全面。
她說:民眾如果不能查閱政府某些檔案,或政府不回答民眾查閱的資料時,那可能顯示那些資料令政府感到好緊張,或者那些資料可能令人感到"毛骨悚然"。
中國政法大學客席教授王友金謂,這與政府不欲面對攻擊有關。他說:各個執政的政府對其公開執政的問題,包括美國政府,大多數都會有所保留,因為公開了過去的檔案,都會對現在的政府不利,所以,雖然這涉及公民的知情權,但是,各個國家包括香港政府,都會千方百計不讓你看。
促訂立《檔案法》的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謂,該法可令政府行使權力時,有所規管,避免再重蹈覆徹如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後傳出有行政會議成員欲更改會議紀錄,及廉署違規竊聽後自行銷毀紀錄等"無皇管"不負責任的行為。
不過,行政署發言人已斬釘截鐵回應謂,制訂檔案法並非政府現時優先處理的工作。一個由學者、法律界、司法界等組成的檔案行動組正商議圖衝破行政署的障礙。
成員之一的朱福強憶述,當年向行政署力陳《檔案法》制定的重要性,可是,換來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冷漠對待,所以,他與各成員正商議向一些政府部門高層進行遊說,讓他們理解《檔案法》只會對不負責、庸碌的官員造成壓力,對負責任及有能力的官員,相反更能藉法例,彰顯他們的能力。
政府向市民問責的概念,跟"知情權"一詞出現尤關。一九四五年,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社會民眾獲得的信息多為虛假,遂對政府產生眾多不信任及猜疑,一名記者遂提倡民眾有"知情權"的概念,圖令政府公開真實信息,對民眾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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