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第二十三條,是當時"六四"屠殺在香港激起強烈反響和"百万大游行",北京方面對此寒起了一張臉,遂在修改基本法時加入了這一"反顛覆"條款。香港的民意對該條款一直持強烈抵触態度,但香港回歸五年以來,該條款卻未曾引起大的波瀾。原因在于香港的公務員体制,自有資本主義价值觀下的規矩方圓,文官精英對基本法二十三條抵触甚深,便把該條款的具体立法擱置,拒絕提上議事日程。然而,原香港政務司陳方安生被迫退休後,北京對香港的"垂直問政"日益咄咄逼人,在"天威"熾盛之下,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具体立法,已是霸王硬上弓了。
今年夏天,港府在北京的督導下,開始了立法程序。最近公布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訂明危害國家安全"七宗罪",即:顛覆、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組織干預本地政治事務及本地組織與外國組織有聯系等七項罪名。
二十三條法案送立法會審議立法後,首先被扼殺的是香港人的人權與自由。按草擬中的立法咨詢文件,凡事涉中央和地方,傳媒未經過批准而報道的,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僅次一條就是是對香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扼殺。反顛覆法一但确立為法律,香港言論自由的空間之窘迫,為150年殖民時期所未見。"煽動叛國"和"泄露機密"的條款,賦予了政府一种可怕的權力,就是可以任意將令北京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不悅的言行加以檢控入罪。而且,香港民間組織與中國內地或者國際社會的組織聯系,只要政府認為該組織有"反動"和"顛覆中央"意味,無需法律判決保安局長就有權取締。如此,香港民間組織的生死存亡,殺與赦的大權從此操掌在政府手里。民間組織對政府的監督、批評,從此要看權力者的臉色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