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修訂基本法二十三條,再次引起了港府與民主派人士的對立,剛剛卸任民主黨主席的李柱銘早兩個月馬不停蹄到多個國家提出基本法對香港民主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在同一時期,特區政府的官員也到這些國家說法修改基本法的原因。
香港特區政府指出,《基本法》第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第五條又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因此保護國家根本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區公布實施。香港特區有實際和法律責任實施第二十三條。
所以香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一再強調,此次修法針對的是危害國家的罪行,並不是普通的罪行,也不會將內地的法律伸延到香港。
不過香港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表示,他到世界各地,除了要說明毋須修改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讓國際知道,雖然基本法中訂明,到二零零七年香港的民主政制可以自由發展,不過特區政府在主權移交後並沒有為民主政制發展作出任可準備,反而大開倒車,此次修訂基本法二十三條就是一個例子。
當年曾經參與製定基本法的李柱銘強調,此次的修法是沒有必要的,他與美國的白宮安全顧問賴斯會面時也提到這一點。
不論國際社會是否認同香港民主派人士的說法,特區政府修法已經是箭在弦上,只等候諮詢期結束,送交由親北京人士佔大多數的立法會通過。
目前《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次修法是將二十三條具體化。修法從正面來說,可以是免除白色恐怖,給予香港市民具體的界線,但從負面來說,修法也可以成為當權者打擊異議的依據。
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本來就對每一個人都有影響,不過是好是壞,或大或少會有所不同。
下一集,看看二十三條修法除了對香港民主黨這種異議政團或者梁國雄這類不斷上街抗爭的托派人士有影響外,還有那些人會受到影響?(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