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媒体報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星期二以受賄罪判處深圳官員黃亦輝死刑和緩期二年執行,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黃亦輝為深圳市第三屆人大代表,曾擔任深圳市龍華鎮鎮委書記、寶安區副區長、市公路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市民政局局長等職務,他被指控在1995年到2003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了六百多萬元人民幣、九百多萬元港幣和五萬多元美金的賄款。另外黃亦輝亦無法解釋他財產中其余八百多萬元人民幣、九百多萬元港幣和十七萬美元的來源。因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黃亦輝受賄罪名成立。
雖然黃亦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黃亦輝當庭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并不會作出上訴。
另外,於同日,中共前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亦因受賄罪被北京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六十八歲的劉方仁被指控從1993年到2001年期間收取賄賂達六百六十萬元人民幣。賄賂丑聞在去年曝光,劉方仁出任貴州省黨政高級職務的期間,有關當局去年四月就開除其黨籍和其余的職務。
貪污腐敗一直是中國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它腐蝕到中國社會每一個層面,對中國政府的管治權威亦帶來了重大的威脅。近年中國政府不斷打擊官員腐敗的行為,已有多名政府高級官員因為貪污和受賄而被判處死刑,今年二月中國當局以貪污受賄罪,處決了前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