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參議院星期五以197票贊成,42票反對通過了《聯合國和平維持活動法修正案》,有關法案正式成為法律。根据1992年日本參院通過的聯合國維和法律,只有在交戰雙方達成停火協議之後,日本才能夠前往沖突地區參加聯合國的維和行動。但是新法例就取消了這項限制,日本可以在未經交戰各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派出自衛隊。同時,日本自衛隊亦不一定要在自衛的情況之下才能夠使用武器,新法例允許自衛隊在保護在他們控制下的人士,例如難民、傷員、救援人員同其他國家士兵時,可以使用武器。自衛隊亦可以從事監督停火協議、解除武裝同巡邏休戰區的任務。雖然修正案對原有的條例作出了大幅度的更改,但是就仍然保留了在1946年通過的和平憲法中反對以武力來解決國際紛爭的明文規定。這是自從911事件以來日本通過的第2項放寬自衛隊活動的法例,在10月底,日本國會通過自衛隊法修改案,批准派兵到海外,并且在上個月派出了3艘戰艦前往印度洋,為美國對阿富汗的軍事行動提供後勤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