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年狱中服刑致残超期关押13年


200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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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押在监狱招待所13年的胡军﹐周五接受本台访问时说1992年1月27日, 他因诈骗罪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两年。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监狱服刑,狱方未对他进行任何安全技能培训,便于93年3月调送其所属煤矿井下作业。 93年6月,胡军在井下作业受重伤。监狱将其送往乌市建工医院手术治疗,该院诊断为外伤脊柱损伤,高位截瘫,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此后新疆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而监狱方面却拒绝给予其赔偿。

胡军说,94年他刑满后,监狱方拒绝发放刑满释放证明,并扣押居民身份证,原因就是为了避免赔偿。其后,他曾多次上访和起诉,从一审打到高院,但因监狱拒绝给他发放刑满释放证明,而未获受理。

当问到他的身体情况和家时,他不禁悲从中来哭\x{7740}说,他哥哥一直为他的事情奔走,但高院驳回他的上诉后,哥哥也不敢再为他上访,因为他们家中的父母已七﹐八十岁,需要照顾,哥哥不能出事。他们的家庭已被当局毁了。

本台记者周四曾致电昌吉监狱,一名驻监狱王姓检观察官表示,95年﹐监狱一次性要给胡军一万五千元,但他拒绝接受,要求50万元赔偿。不过,胡军否认狱方曾提出过赔偿,而50万元赔偿额是律师依据劳动法写起诉书时计算出来

首先发布胡军事件的64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琪对本台说﹐胡军性格开朗﹐不然早已死于监狱。他要求新疆昌吉监狱立即发给胡军释放证,履行赔偿义务,让胡军早日回归社会。(李\x{9759}文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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