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卡拉OK公司被判侵犯音樂錄影作品權


2005.05.31

據中國媒體報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差不多一年半的審理後﹐周一作出裁決﹐認為12首與卡拉OK侵權案有關的音樂錄影作品﹐均屬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因此對於尚格、統領、好樂迪等公司在未經擁有上述音樂錄影作品著作權的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許可下﹐以營利為目的﹐在營業場所向公眾放映﹐是侵犯了新力公司的作品放映權與相應的財產權利。

法院判決要求涉案的公司停止放映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及支付新力公司的訴訟費。

報導指﹐法院表示根據原告實際損失和被告違法所得等綜合因素考慮﹐判決每首歌曲賠償經濟損失為1000元﹐雖然目前的賠償費與原先新力公司所要求的被告每首賠償10萬元費用有所出入﹐但法院解釋﹐原告要求被告每首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基於香港地區每首MTV作品商業性優先使用的收費標准﹐此標准並不適用于大陸地區﹐因此才作出相關判決。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亦於同日對正東公司告麒麟音樂城案和香港華納訴上海綠光娛樂有限公司的音樂錄影作品(MTV)侵權案做出判決﹐有關娛樂有限公司亦將按照每首歌1000元的標準支付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及正東唱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部分訴訟費用。

對於上述判決﹐麒麟音樂城和上海綠光娛樂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師認為判決不合理。他指﹐麒麟和綠光娛樂早已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過相關的費用﹐理應不涉及版權問題。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