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卡拉OK公司被判侵犯音乐录影作品权


2005.05.31

据中国媒体报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差不多一年半的审理后﹐周一作出裁决﹐认为12首与卡拉OK侵权案有关的音乐录影作品﹐均属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对于尚格、统领、好乐迪等公司在未经拥有上述音乐录影作品著作权的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许可下﹐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向公众放映﹐是侵犯了新力公司的作品放映权与相应的财产权利。

法院判决要求涉案的公司停止放映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支付新力公司的诉讼费。

报导指﹐法院表示根据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等综合因素考虑﹐判决每首歌曲赔偿经济损失为1000元﹐虽然目前的赔偿费与原先新力公司所要求的被告每首赔偿10万元费用有所出入﹐但法院解释﹐原告要求被告每首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基于香港地区每首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此标准并不适用于大陆地区﹐因此才作出相关判决。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于同日对正东公司告麒麟音乐城案和香港华纳诉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的音乐录影作品(MTV)侵权案做出判决﹐有关娱乐有限公司亦将按照每首歌1000元的标准支付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部分诉讼费用。

对于上述判决﹐麒麟音乐城和上海绿光娱乐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师认为判决不合理。他指﹐麒麟和绿光娱乐早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过相关的费用﹐理应不涉及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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