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克田因受賄被判刑12年


2005.02.04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週五表示﹐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克田在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接受原沈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的托請﹐為該公司在辦理轉貸以及涉稅問題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過他人給付的三十一萬澳元﹐折合人民幣一百三十多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克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有認罪、悔罪表現﹐且贓款已被全部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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