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因受贿被判刑12年


2005.02.04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五表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的托请﹐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三十一万澳元﹐折合人民币一百三十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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