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香港前總裁劉金寶因貪污被判死緩

據新華網周五報導﹐原中國銀行副董事長、中銀(香港)總裁劉金寶因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週五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劉金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外,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至於同案的中銀香港副總裁朱赤、丁燕生,總裁辦公室總經理張德寶等同案分別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至十三年。

法庭經審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劉金寶在擔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國際金融大廈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轉移賬戶資金、製作假賬、銷毀賬目等手段,單獨或與朱赤、丁燕生、張德寶等人共同貪污23起,折合人民幣共計1428萬餘元,個人所得折合人民幣752萬餘元; 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143萬餘元;另有折合人民幣1451萬餘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金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國家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為主犯,但鑒於其能夠積極配合、協助偵查機關將贓款從境內外銀行轉入指定賬戶,貪污的贓款已全部追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