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香港前总裁刘金宝因贪污被判死缓
2005.08.12
据新华网周五报导﹐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因贪污、受贿、钜额财产来源不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五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钜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于同案的中银香港副总裁朱赤、丁燕生,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张德宝等同案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三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馀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馀元; 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馀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馀元钜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国家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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