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2006.10.31
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议案,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元旦起施行。有学者认为新法案有助减少冤假错案。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容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周二表决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法制研究员王友金表示,原法例容许各省市有死刑核准权,做成各地对死刑裁决的标准不一,他认为,法例修订后,有助减少冤假错案。
国际特赦组织东亚部组织筹划陈昕表示,他们对有关的修订表示欢迎,但就要求当局尽快公布执行的细节。她又促请中国政府尽快公布总体死刑的数字,减少判处死刑罪行的种类,及加快迈向全面废除死刑的步伐。
据国际特赦今年四月发表的年度报告指出,去年全球22个国家的2千多名被处死刑的人士,其中八成在中国。报告认为,实际死刑数字相信要高于公开数字。
报告又指,在中国,个人会因为非暴力犯罪而被处以死刑,其中包括逃税、贪污公款及贩毒罪。(姬励思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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