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异见作家郑贻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5.09.22
辽宁异见作家郑贻春一案﹐于周四下午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决和宣判﹐郑贻春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有关电脑等。
判决书指郑贻春在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期间,在境外大纪元等网站先后发表包括《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等77篇带有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并指郑贻春与境外大纪元网站唐青相勾结,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方式,根据唐青的指使撰写文章﹐与唐青约定稿酬事宜﹐先后收到以他人名义汇来的两万元稿费﹐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参与旁听者有来自辽宁省政法委领导、辽宁省高院、营口市公安局及检察院、法院30馀人,郑贻春的家属四人出席。
郑贻春的弟弟郑?春向本台粤语组表示,他哥哥听到判决后表现镇定及平静﹐对自己坚持的信念没有改变﹐家人对其表现很赞赏。对于郑贻春被判入狱七年﹐家人认为对他不公平﹐因为宪法赋与人民有言论自由及人权﹐不能以言入罪。
在法庭上郑贻春明确表示要上诉。高智晟律师将为其做辩护。
郑贻春现年四十六岁,毕业于大连外语学院,后于营口市外语学院任教。他经常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针砭时弊。去年十二月,营口市公安人员拘捕郑贻春,并搜查其住所,把个人电脑和手提电话等物品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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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Radio Free 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