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对卡拉OK版权费的收费标准


2006.11.21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表示不会接受国家版权局对卡拉OK版权费的收费标准,认为未能解决有关版权问题。

据《南方都市报》报导,国家版权局在本月9日颁布了对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每天每间包房12元人民币,而将广州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由广州市卡拉OK经营者组成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指,对收费标准仍然存有疑问,其中包括,收费后能否解决,著作权人与卡拉OK经营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收费标准在制定前并未征询业内的意见,只是单方面强制要求有关方面去实现,作为没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中国音像管理协会已经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收费标准以统一的形式进行,不分时段﹐地势,对于规模小﹐非发达地区的经营者是不公平的。业者认为卡拉OK除了晚上的时间以外,开放率比较低,而即使在晚上,亦不可能达到100%,所以收费并不合理。

但有广州市民认为,卡拉OK的经营者应该亦有能力支付版权费,但是费用就不应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另外﹐该协会表示,现在不接受收费标准,并不是抵制缴纳版权费,只是在法律法规问题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广州地区展开收费,协会将保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魏紫军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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