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


2007.03.22

中国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指条例遵循了世界医学伦理和国外相关经验。有人权组织称﹐条例没有触及中国普遍存在的对死囚﹐特别是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问题﹐希望海外调查团能亲赴大陆调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周三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新华社周四的报道称﹐条例规定﹕器官捐献必须尊重捐献人意愿﹐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严禁买卖人体器官﹔严格人体器官摘取、申请和移植各环节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明确违法摘取他人器官和非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报道形容条例的制定﹐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

然而新条例没有触及被外界抨击最多的大陆医院摘取对死刑犯器官﹐特别是近年来被揭露出的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问题。

海外人权团体“赴中国大陆联合调查团”负责人杨凯文对本台记者表示﹐这项条例的出台﹐是因为中国面对越来越多的国际抗议声浪而被迫做出的应对。他质疑这项条例能起到什么作用。因为去年3月中国卫生部也曾出台过类似的规定。但到今年1月底﹐两位加拿大独立调查人员调查的结果却证实许多医院仍旧在从事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移植手术。其中特别有军方的参与。

杨凯文说﹐目前联合国人权会议正在日内瓦召开﹐中国的器官移植问题一定会成为一项议题。他们的“赴中国大陆联合调查团”现在已经拥有300位来自世界四大洲的成员﹐包括医学专家、人权律师、新闻媒体等组织和个人。他们希望能亲自到大陆的劳教所、监狱和医院进行实地调查。(李静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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