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聯邦法院判處鄭翠萍三項罪名成立


2005.06.23

現年56歲有“大姐萍”之稱的鄭翠萍﹐被指控5項罪名﹐紐約法庭的陪審團經過一星期的審議後﹐認定3項罪名成立﹐包括共謀罪﹐其中一項洗錢罪及傳遞贖金罪﹐合共刑期最高可達35年徒刑﹐但一項洗錢罪的指控則罪名不成立。

至於另一項最為嚴重的指控﹐劫持人質罪﹐陪審團未能完全達成共識。法官命令陪審團在周四繼續審議這項罪名﹐如果罪名成立﹐鄭翠萍可能要面臨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

代表鄭翠萍的律師團表示﹐鄭翠萍有罪的活動只是在唐人街經營地下錢莊﹐而不是偷運人蛇。他們辯護稱﹐整個案件都是以污點證人不實的指控堆砌而成。其中一個污點證人還是犯有殺人罪的唐人街幫派大佬。

代表律師霍赫海斯爾(Lawrence Hochheiser)說﹐鄭翠萍與“金色金色冒險號”偷運人蛇案毫無關係﹐不過唐人街幫派大佬“亞琪”就指證他與鄭翠萍於1993成功偷運數百人蛇到波士頓港後﹐賺取了七十五萬美元﹐再將這筆錢投資到“金色冒險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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