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判一名寡妇为丈夫自杀而赔偿房东
2007.04.12
上海法院最近判处一名寡妇向房东赔偿二万元,原因是其丈夫在房子内自杀,导致该房子价值下跌。有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立了错误先例,担心会引发更多类似诉讼。
上海传媒报道,上海长宁区法院日前裁定,一名妇人需要向房东赔偿二万元人民币,原因是妇人的丈夫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于该房子内自杀,导致房子贬值,妇人需要补偿房东的损失。
报道说,叶先生夫妇由零四年三月起租住一套约一百平方米的房子,但夫妇两人经常吵架,零五年十一月,叶先生趁太太不在家时悬梁自杀身亡。事后,业主关先生要求叶太继续租住房子两年,或赔偿房子贬值的差价,被叶太拒绝。同年十二月,关先生委托公司评估房价,认为房子因此贬值近两成,于是入禀法院,向叶太太追讨二十万元损失。
控方律师认为,叶太太违反租约协定,需要承担房子贬值差价。但叶太太一方则坚持,丈夫自杀为意外,叶太太毋须承担责任。
长宁区法院认为,自杀确实损害了房子价值,但考虑到公平原则,判处叶太太祇需要补偿关先生二万元。
上海房地产律师丁曙光指出,根据中国合同法,租客需要妥善保管物业,但他认为,房价损失由叶先生造成,不应由叶太太承担。他担心这会立了错误先例,引发更多同类诉讼。他说:“我认为法官对法律有错误的理解,首先法律没有指明若房价贬价是需要赔偿,就算是赔也应该是叶先生承担。肯定会有很多人以此作为先例到法院去起诉。”
他建议叶太太提出上诉,通过法律保障其权益,避免有更多租客受害。
熟识租务和合同法的香港律师黄鹤鸣则估计,若同一案件在香港发生,房东成功的机会很低。他指出,房东必须证明房子贬值与自杀有关,而且租客必须是故意以自杀令到房子贬值,或能预见自杀会发生。他说:“就算能证明房子贬值,租客不一定有责任赔偿。租客并非刻意自杀令到房子贬值,自杀也非家属想发生的,除非合约列明,或能预视此情况,业主能追究的机会很低。”黄鹤鸣和丁曙光都说,没有听闻过去曾有类似索偿案件。(张丽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