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市地方法院,周三一審判處在興寧市大興煤礦礦難中,負有責任的十六名地方官員,六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礦難發生於去年八月,導致一百多人死亡。被判刑者包括興寧國土局原副局長李振權、興寧煤炭局原副局長曾錫良,梅州市安監局原局長王卓雄、興寧公安局原副局長石兆琪等十四人,他們分別被起訴疏忽職守和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