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出新的《宗教事务条例》


2005.03.01

据中国官方媒体报导﹐新发表的《宗教事务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条例中除了包括1994年1月31日由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内容外﹐亦吸纳了不少原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条例等的内容﹐有关当局希望透过新条例对中国宗教自由的保护提供法律框架﹐并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规范。

据悉﹐条例中除了覆盖和清楚列明有关注册组织如何接受宗教捐赠和申请免税﹐宗教机构如何接受外国留学生等之外﹐新条例亦规定﹐任何强迫他人信仰或不信仰某种宗教者﹐必?受到宗教事务部门的纠正和可能受到刑法追究等。因此有宗教人士认为﹐这次新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非常广泛﹐并对这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自由的影响﹐表示深切关注。

香港天主教神圣研究中心一名神职人员﹐对《宗教事务条例》所带来的变化﹐感到审慎的乐观。不过﹐他批评新条例中仍保留不少限制宗教发展的条文。

此外﹐据美联社报导﹐挪威一非营利宗教组织的发言人表示﹐他认为中国新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是一种改善﹐不过﹐对于新条例在什么程度上能改变中国政府的宗教政策﹐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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