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安禁止一家庭教會舉行15人以上的聚會
2007.01.29
安徽省一批家庭基督教會傳道人在聚會時,被公安人員衝擊,教會物資被拿走,並被警告不能再聚會。另外,於數周前被捕的內蒙古和河南家庭教會成員,被拘留十五天後獲釋。他們投訴公安機關沒有根據法律程序辦事。
安徽省金寨縣家庭基督教會傳道人張永生的女兒張遠芳表示,她和她的父親上周三在張沖鄉山區一所民房,與十多個家庭教會的六十多名傳道人聚會時,被十多名公安人員搜查,逐一登記他們的身份,並向每人拍照,又沒收了教會物資,包括一套全新的音響設備、聖經和宗教書籍等。她說:“用兩個照相機給我們照相,每個人的名字都登記了,把教堂的東西都收去了,奉獻箱都收了,估計損失大概兩千元。沒有任何手續。”
張遠芳說,鄉政府警告她父親,不得再到張沖傳道,兵限制他們不得舉辦超過十五人的聚會,以及不可以有未滿十八歲的小朋友參加。她說,這次來搜查的官員,包括縣宗教局和公安局的領導,由縣城到張沖需要一小時車程,估計他們是有備而來的。她說:“這次是縣政府、城管大隊、宗教局局長親自帶隊的。他們肯定早有準備。他說如果再這麼多人就要抓人。我父親是做開荒的工作,他傳道已傳了很多地點,他說跨地區不行,是他們自己地方的土政策。”
張沖鄉政府則解釋,公安局是接獲投訴,指稱有噪音騷擾,才派人去調查。他強調,公安人員絕對依法辦事。他說:“他們聚會掛了一個喇叭在外面,附近有所學校,你放的聲音太大不是影響別人上學嗎?我們國家有宗教法規定,未經批准的聚會不得超過十五個人,不滿十八歲的都不容許信仰教派的,他們思想不成熟,不懂。”
不過,張遠芳說,他們當天並沒有使用擴音器。她說:“我們那一天沒有用喇叭,而且我們是放在裡面,不是外面,他們只是藉口。”
另外,內蒙古和河南於上月底和本月初先後有十二名家庭教會成員在聚會時被捕,全部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他們說,公安機關的行動並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在拘留其間,沒有通知他們的家人。其中,在河南修武縣,九名被捕基督徒由被拘留到獲釋都沒有辦理過任何手續,也沒有任何書面通知。而內蒙古多倫縣的三名基督徒,則在被拘留七天後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拘留的內蒙古教會成員郅慧萍說,她們正準備向縣政府提出行政覆議,要求公安機關撤回對他們的處罰。她說:“既沒有告訴我們理由和根據,也沒有告訴我們是判刑,還是拘留,進去以後我們都不知道,後來等到第七天,他才給我們行政處罰決定書。他都是違反司法程序。”
河南懷豐鄉派出所接受查詢時表示,任何拘留行動必會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而內蒙古多倫縣公安局的電話則沒有人接聽。(張麗明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