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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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頒布物權法之後﹐越來越多業主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制止發展商侵吞物業。不過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波折重重。

哈爾濱的趙先生,最近在所在的住宅小區發起成立業主委員會。他說,去年12月與發展商簽署合同,購買了房產,成為小業主。今年6月與發展商開會,發現發展商將小區的物業管理權轉售出去,而部份業主甚至未獲得房產證。他認為小區業主不能夠一盤散沙、任人欺詐,由是發起成立業主委員會。

趙先生表示,如產權證、樓房漏水、樓宇通道破損、聘用物業公司等,都直接關係每一位小業主的切身利益。小區有1000多戶,3000多人,有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他說﹕“發展商當時只是跟我們的售樓方,私下簽訂了一個協議,在種協議是在我們買房之後簽的,相當於甚麼?他把我們的權利都讓出去了,這種合同協議明確是違法的。”

在大陸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算是新興是事物,大約有兩年的歷史。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個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滿2年,小業主就可以用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趙先生說,發展商及市政府的答覆是,“這裡不適用”。趙先生說,“整個小區入住率超過50%以上,你就可以由整個業主,全體業主來提出表決。無論是我們的房屋也好,還是公共的設施也好,這是屬於我們大家的,我們業主的,不是屬於物業管理公司的。你們賣房的一方,沒有權力打我們的權益出讓出去。”

小業主與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係,在發展中的大陸往往糾纏不清,發展商將小業主的權益出賣經常發生。趙先生說,“一切等、靠、要、搭順風車”的想法都是消極的,最好辦法就是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建立起有效的組織、形成統一的意志、發出一致的聲音,從根本上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物業管理是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擁有,業主大會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推薦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共用供水、排水、供電、供熱、消防等設施設備,而管理公司不得將房產轉讓、出租或者挪作他用。但在大陸,發展商往往將物業管理權據為已有。(何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