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周三下午通过《行政长官修订条例草案》


20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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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2005年4月28日香港立法会回答议员提问。(AFP PHOTO/Richard A. BROOKS)

香港立法会本周三辩论《行政长官修订条例草案》。草案建议规定补选特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来行政长官的馀下任期。

大部分发言的议员均来自泛民主派。他们猛烈批评草案违反《基本法》,破坏香港法治。而自由党和亲北京的民建联则表示为了确保七月特首补选如期举行,支持政府修订选举条例。

独立议员郑经翰认为,支持《草案》的议员和官员,践踏了香港法治精神。他说:法律是绝对不可妥协的。法律也不可沦为统治者的工具。我们必须坚持《基本法》,坚持香港的法治精神,才能保护香港,继续港人治港,五十年不变。

曾出任《基本法》起草委员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李柱铭,更特地佩戴黑色领带,以抗议人大释法,并批评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带头破坏香港法治。他说:补选特首是两年,并非五年,《基本法》没有这样写,但仍强行把大陆的一套,而且是我们不知道是甚么的一套,把我们普通法制度下很清楚指出的五年,解释为两年,是律政司司长带头破坏我们的法律制度。

不过,自由党议员田北俊则认为,现实比法理更重要。他说:今天所有发言的议员,没有一人提到除了法理外,也应考虑香港实际情况。主要官员在二零零二年被任命时,他们的理解都是做五年。如果补选特首任期是五年,所有主要官员均要重新任命。因为董建华不做,他们就要下台,对他们不公平。

代表政府答辩的香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他了解到大部分香港市民均支持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两年,而非五年。他又说,普通法不能凌驾《基本法》,在解释《基本法》时,必须考虑立法原意。

《草案》最后以三十三票赞成、二十二票反对、一票弃权通过。换言之,于今年七月补选产生的新任行政长官,一如提出选举条例的初衷,任期祇有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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