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再次驳回法轮功学员的上诉


2004.11.24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本周一开庭,听取八名法轮功学员,要求推翻阻差办公和袭警五项罪名的上诉申请。

负责审理首次上诉的三名上诉庭法官均认为,当天警方拘捕学员的行动合法,因为祇要警方怀疑一个人犯法就可以拘捕他,所以学员拒捕和反抗是不合法的。

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大律师夏博义则说,如果按照上诉庭法官所言,香港的人权就没有保障,因为就算市民合法示威,祇要警方声称怀疑示威者犯法,就可以拘捕示威者,并剥夺他们的示威自由。

不过,上诉庭法官坚持警方的拘捕行动合法,所以不接受法轮功学员的上诉申请。

其中一名被定罪的法轮功学员卢洁接受本台粤语组访问时表示,上诉庭的论点有矛盾。(她说:《基本法》规定公民有请愿的权利,可是如果按照这样的法律解释的话,你是有权利,但警方也有权利拘捕你,因为警察说我怀疑。他不想让你请愿,他都可以用这个理由把你赶走,把你拘捕。)卢洁说,她们将向终审法院再提出上诉。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六名法轮功学员,包括四名瑞士籍学员,在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门外静坐,抗议中央政府打压法轮功。香港警方当天出动了数十名警员,把静坐学员逐一抬上警车,带返警署。

同年八月,香港地区法院裁定十六名被告,阻街、阻差办公和袭警等七项罪名全部成立,判各人罚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认为,学员当天的示威合法,他们也没有阻街,并特别指出,《基本法》规定,市民有集会和示威权利,所以推翻十六名被告阻街的罪名。但上诉庭同时认为,警方当天的拘捕行动合理,学员反抗,属阻差办公和袭警,所以维持阻差办公和袭警等五项罪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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